刘斌与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家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7民终455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泰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刘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刘家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刘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爱东
审判员刘全明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冉香凝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