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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6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旦香
联系方式:020-86486277
注册时间:2002-07-16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鹅掌坦村口商业大厦318室
简介: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水资源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打捞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人工造林;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海底管道运输服务;陆地管道运输;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酒店管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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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与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1民初8221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玲、项姗姗,被告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鹄、朱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诉称: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造师证书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建造师挂靠信息服务,包括市政建造师5名,单价53000元,合计265000元(用于企业办理资质,不挂项目);五大员(证件费)6名,单价500元,合计3000元;技工证(证件费)30名,单价500元,合计15000元,以上合计283000元;上述建造师挂靠费用周期一年,从变更注册到被告名下起计。合作协议约定了被告付款时间,并约定被告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自称其公司正处于清款阶段,让原告先行办理,致使前期应交付的定金、服务费一直没有如期给付。原告按照上述约定将36本所需建造师证业已注册完毕并将原件交付给被告处,五本市政建造师证变更注册到被告名下,被告系统均可查询。被告按照约定应当支付原告服务费283000元,但至今未付。原告与被告之间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完成36本证书注册且网上可以查询,被告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明显违约。故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用283000元,利息413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定金100000元从应付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日,共计2000元;服务费100000从应付之日起即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7日,共计1500元;服务费18000元从应付之日起即2018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2019年3月8日,共计630元),合计2871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建造师证书合作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建造师证书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寻找建造师人才寻找及挂靠服务,实际上是属于租用相关资质、证照。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关乎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允许建筑企业租用建筑从业人员的资质、证照,则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国家建筑主管单位无法对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继而无法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这对建筑工程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形成隐患,对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且根据人社部引发的《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挂证行为要严肃清理。综上,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二、在双方《合作协议》后,被告并未交付定金款给原告,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相关人员的证件变更至答辩人名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建造师证书合作协议》,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建造师挂靠信息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费用支付(所有费用不含税)。1、市政建造师:5人,单价53000元,金额265000元,用于企业办理资质(不挂项目);五大员(证件费):6人,单价500元,金额3000元;技工证(证件费):30人,单价500元,金额15000元;以上合计283000元。备注:上述建造师挂靠费用周期为一年,从变更注册到甲方公司名下起计。2、甲方承诺,委托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建造师人才寻找及挂靠定金。乙方收齐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资料并在系统审核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0元,证书原件存放到甲方后,甲方将本协议剩余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65000元。以上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3、办理五大员6本,技工证30本,按照500元/本收取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8000元,待乙方将甲方指定的36人办理五大员和技工证,证书乙方办理完毕,网上可查询成绩时,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给乙方,乙方将36本证件原件给甲方。4、乙方协助甲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料整理成册并提交(另附一份电子版资料给甲方)。二、甲方权利义务。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三、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将合适候选人推荐给甲方,并帮助甲方完成建造师注册的所有事项。2、一级建造师调入甲方单位后,应积极提供一级建造师变更所需的材料。六、本协议推荐的一级建造师仅仅用于甲方的资质升级、维护和年审,不得用于项目投标。一级建造师不用配合甲方合作企业考取粤安B证,也不用本人出场参加投标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无向原告付款。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办妥5个人的市政建造师证,完成挂靠注册到被告名下的手续。原告按合同约定办妥了6个人的五大员证、30个人的技工证。原告提供与对方名称为“鸿鑫科技梁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已将五大员证6本、技工证30本按被告地址邮寄给被告员工梁取碧签收。邮件查收结果显示他人签收。2019年3月,原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催收函,催促被告到原告公司处领取5本市政建造师证,并在收函三日内支付服务费283000元。但被告无向原告领取5本市政建造师证,亦无付费,故原告诉至本院成讼。 庭审中,被告陈述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认为该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实际是原告为被告寻找证书挂靠服务,属于人社部严重打击的违法行为,协议约定的第一条委托事项全部为挂靠,均与被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其他关系。原告陈述因为核查名单中需要在2018年11月15日前补充相关人员信息,所以被告索要了36本五大员证和技工证。 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7月16日,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等。根据广东建设信息网显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7月31日在该网站上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核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信息等,还需对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该通知附件信息核查企业名录: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该名单中包括被告在内。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造师证书合作协议》、市政建造师证、网上查询信息、五大员证、技工证、微信聊天记录、催收函、快递单、签收查询结果、签收记录、网站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03.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慧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月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静雯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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