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贺劲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303民初394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劲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王政,被告贺劲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3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被告与我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我公司定作东风老款145国五12吨洒水车一台,车款132000元;定作东风老款145国五12吨喷雾车一台,车款145000元,合计277000元。合同还对车辆的具体配置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定作并于2019年1月7日通过随州市邦达物流运输公司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验车合格。交车后,被告仍欠车款37000元未付。被告因此出具欠条并承诺2019年1月18日前付清。截至目前,被告未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贺劲草辩称,确实欠车款37000元,但车子存在质量问题。车子维修好即支付车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原告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劲草签订《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需方贺劲草,产品名称1、东风老款145国五12吨洒水车一台,车款132000元;2、东风老款145国五12吨喷雾车一台,车款145000元,两台合计金额277000元整(含运费)。合同还对车辆的具体配置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按照合同定作车辆。2019年1月10日,原告通过随州市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将车向被告贺劲草交付,贺劲草出具欠条一张,表示剩余车款37000元一周内付清。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贺劲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700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额(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贺劲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雷姣姣
人民陪审员裴涛
人民陪审员苏功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丽雯
判决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