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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邱骏华
联系方式:0591-22982630
注册时间:2011-12-23
公司地址:闽侯县甘蔗镇入城路269号新华书店综合大楼一层部分店面及二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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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姜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21民初1718号         判决日期:2020-07-30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与被告姜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熙才、被告姜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自强偿还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借款本金1449999.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775%上浮50%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月5日止为108618.65元,实际计算至姜自强还清本息为止);2.判令姜自强承担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268元;3.判令海峡银行闽侯支行有权将姜自强名下抵押物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4、判令姜自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9日,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与姜自强签订编号为xx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约定:1、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同意向姜自强提供1450000元的借款授信;2、授信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3、逾期还款,按具体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4、若逾期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海峡银行闽侯支行有权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姜自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5、合同约定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为担保姜自强依约偿还债务,2017年4月19日,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与姜自强签订编号x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姜自强以其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740000元;3、抵押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抵押担保主合同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4、合同约定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4月21日,基于上述《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编号xx),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与姜自强签订编号为xx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1、姜自强向原告借款145万元用于创业;2、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3、借款年利率为6.3075%;4、姜自强应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依约于2017年4月21日向姜自强发放贷款1450000元,并约定姜自强应于到期日2018年4月2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姜自强于2018年4月20日到期正常归还。2018年4月20日,同样基于上述《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编号xx),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与姜自强签订编号为xx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1、姜自强向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借款1450000元用于创业;2、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3、借款年利率为7.1775%;4、姜自强应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依约于2018年4月20日向姜自强发放贷款1450000元,并约定姜自强应于到期日2019年4月2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现姜自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根据合同约定,姜自强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海峡银行闽侯支行有权视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姜自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截止2020年1月5日,姜自强仍拖欠借款本息1558618.03元(含罚息、复利)。 姜自强答辩称,借款过程属实,欠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无异议。现因经济困难,希望减免利息及免除罚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9日,姜自强向海峡银行闽侯支行申请借款1450000元,姜自强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编号xx),约定借款授信额度为1450000元,授信期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合同同时约定:姜自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具体借款本金或利息,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可以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姜自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本合同具体借款利率上浮50%(称为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无论具体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姜自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具体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姜自强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同日,姜自强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姜自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740000元,担保范围为姜自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18年4月20日,姜自强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签订《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编号:xx),约定借款金额1450000元,借款期限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借款用途创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775%,结算周期1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同日,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向姜自强发放贷款1450000元。借款到期后,姜自强未按约还款,暂计至2020年1月5日,尚欠海峡银行闽侯支行借款本金1449999.3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08618.65元。 另查明,海峡银行闽侯支行为主张讼争债权支出律师费19268元
判决结果
一、姜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借款本金1449999.3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5日为108618.65元,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月利率2%标准); 二、姜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9268元。 三、若姜自强未履行上述债务,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有权以登记在姜自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1元,减半收取计9500.5元,由姜自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继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雪金 书记员陈世卿
判决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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