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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
联系方式:023-63780301
注册时间:2012-08-01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星光时代广场3层、4层
简介:
食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书刊、音像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图书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美发服务(仅限分支经营);为老人、病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咨询(不含诊疗活动);美容服务(仅限分支经营);美容仪器销售(不含Ⅲ类医疗器械);化妆品、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母婴用品、儿童用品、玩具的研发与销售;服装设计与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销售;电子设备的零售与批发;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和发射设备)及智能卡的销售;开放式货架的销售;儿童娱乐设备(玩具)零售与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和代理纺织、玩具、用品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非学历职业技能益智开发,儿童娱乐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乐器信息的咨询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组织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的策划、商务服务;儿童室内游乐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商业信息服务;票务代理;健康信息咨询;保健按摩服务(不含医疗);销售:工艺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箱包、钟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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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与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5民初976号         判决日期:2020-04-12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联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利,被告童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全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涉案微博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发文公开致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编号为QJ6871043140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中国本土领先的视觉内容生产及授权机构,视觉内容授权是原告的主要盈利来源。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博账号“孩子王kidswantSM”中擅自使用原告编号为QJ6871043140的作品作为其微博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童联公司答辩称:一、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童联公司经查询并未发现原告诉请的相关涉嫌侵权的微博页面内容;二、全景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全景公司仅为图片分销商,而并不是案涉图片的作者。我国作品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创作完成日期等信息也均由申请登记人自主填写,版权局不作审查,并且案涉图片早在2011年即已由他人通过微博发表,故著作权登记证并不能证明全景公司为案涉作品作者或其具有案涉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三、全景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要求童联公司侵权赔偿金及其费用1万元,但并未提交实际损失证据及费用支付凭证,其应当对赔偿金额构成进行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他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8-G-00276650(详见附表)的《作品登记证书》,对作品/制品名称为QJ6794634204等33000件(详见附件)摄影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全景公司。其中,涉案作品的名称为QJ6871043140,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8-G-00303918;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1月17日。 庭审中,原告全景公司举示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保全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该证书编号为0147622709,证书持有人为全景公司,证件号码为9111010578170427XD,取证名称为s1354569,取证时间为2018年4月4日13时22分54秒,统一提取码84231741。该证书中说明:“1、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2、登录www.ebaoquan.org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可对本证书及本证书附带电子证据进行验证;3、本保全证书附件电子数据来源:(http://www.weibo.com/3062054707/z3AOja8Ye)。”证书对应的网页截图显示新浪微博(孩子王kidswantSM)在2012年11月4日发布一篇名为“如何增加宝宝的交往能力?”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一副图片作为配图。经当庭比对,该文章中的配图与原告编号为QJ6871043140的摄影作品相同。被告确认,“孩子王kidswantSM”微博账号系被告童联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彭浩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爽 书记员廖金鑫
判决日期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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