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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
联系方式:023-63780301
注册时间:2012-08-01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星光时代广场3层、4层
简介:
食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书刊、音像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图书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美发服务(仅限分支经营);为老人、病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咨询(不含诊疗活动);美容服务(仅限分支经营);美容仪器销售(不含Ⅲ类医疗器械);化妆品、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母婴用品、儿童用品、玩具的研发与销售;服装设计与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销售;电子设备的零售与批发;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和发射设备)及智能卡的销售;开放式货架的销售;儿童娱乐设备(玩具)零售与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和代理纺织、玩具、用品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非学历职业技能益智开发,儿童娱乐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乐器信息的咨询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组织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的策划、商务服务;儿童室内游乐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商业信息服务;票务代理;健康信息咨询;保健按摩服务(不含医疗);销售:工艺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箱包、钟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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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渝民终1720号         判决日期:2020-04-12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全景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判决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喻志强 审判员周露 审判员宋黎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焱
判决日期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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