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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3-67862871
注册时间:2003-06-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第6层整层
简介:
一般项目: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实行对外投资、租赁、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重组、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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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民终1055号         判决日期:2020-03-2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宇经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融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融管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奎宇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被上诉人宏融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梁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奎宇经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宏融管理公司全部诉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宏融管理公司与奎宇经纪公司在订立《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错误。首先,王玉霞仅为奎宇经纪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没有证据表明奎宇经纪公司在受让案涉资产时受到王玉霞的指令或者控制;其次,虽然王玉霞之夫史大平时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书记,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史大平滥用职权影响宏融管理公司对案涉资产的转让决策;最后,奎宇经纪公司参加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拍,购买价为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合理价值,资产转让流程经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拍卖行为合法有效。2.一审判决认定宏融管理公司与奎宇经纪公司订立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损害国家利益错误。案涉资产公开拍卖时披露了重庆制皂总厂414户职工拆迁安置工作由买受人负担,职工安置工作虽然由重庆制皂总厂完成,但是资金来源于案涉土地转让款,实际上最终仍由奎宇经纪公司负担;其次,案涉资产在转让时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是另案中重庆远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居住用地性质对案涉地块进行评估,故另案评估结果超过转让价款4000余万元不能证明奎宇经纪公司以不合理低价受让案涉资产。3.案涉土地已经被北部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现案涉土地已不具备返还条件。4.史大平滥用职权罪一案现在公诉阶段,该案处理结果与本案有重大影响,一审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 宏融管理公司辩称,奎宇经纪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事实和理由:1.在时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书记史大平的操控下,宏融管理公司与奎宇经纪公司在订立《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致使奎宇经纪公司低价获取案涉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2.王玉霞系奎宇经纪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时任宏融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中银相互串通,实施了低价受让案涉国有资产的行为。具体体现在吕中银虚设案涉土地上存在414户职工住宅需要拆迁安置以及重庆制皂总厂职工安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由受让方负责的竞买条件,限制了其他人竞买意愿,导致案涉房地产由王玉霞实际控制的奎宇经纪公司一家竞买,以评估底价受让案涉资产;3.宏融管理公司与奎宇经纪公司恶意串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2017年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委托湖北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资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报告真实反映了案涉资产的价值,较奎宇经纪公司受让价格高出4000万元;4.案涉土地即使被北部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法律后果仅仅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出让和划拨,但人民法院属于有权机关,返还案涉土地及房产的条件完全具备;5.史大平滥用职权罪一案处理结果与本案并无实质性影响,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合同效力,本案无须中止审理。 宏融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奎宇经纪公司与宏融管理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奎宇经纪公司立即向宏融管理公司返还位于桂花园80号D宗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土地、桂花村80号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至X号”土地及地上房屋(包括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地上房屋,以上全部资产包括总面积为63441.1平方米的土地和总面积为23292平方米的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奎宇经纪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01年1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制皂总厂的破产申请。2001年9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江破字第1-2号裁定,宣告重庆制皂总厂破产。 2003年12月31日,重庆制皂总厂破产清算组(甲方)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制皂总厂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区范围内的现有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共计1060万元,转让价款中含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6345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共56912平方米设定了抵押,在抵押土地使用权中又有4430平方米被司法机关查封,不在合同转让标的范围内。 2005年10月20日,重庆市规划局作出渝规文〔2005〕228号《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D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其中拟将重庆制皂总厂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广场用地。 2006年1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2006〕15号《关于江北区大石坝D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同意江北区大石坝D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年12月30日,重庆远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重远会评字〔2006〕第021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载明:“一、委托方: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评估对象:本次委托方委估房地产位于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原重庆制皂总厂生产区),本次估价对象为原生产厂区内的房屋和土地。四、估价目的:确定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为委托方转让资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五、估价时点:2006年12月6日。十一、估价结果:根据确定的估价方法,委估房地产在2006年12月6日的总价为:4152.46万元……”该评估报告附件一《土地估价说明》第八条载明:“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为63441.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第二部分第二条影响地价的因素分析中,包含了一般因素(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条件、交通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城镇建设、)、区域因素(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聚集度、规划限制)、个别因素(宗地情况、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开发程度),并未包括原重庆制皂总厂职工住宅414户的拆迁因素。 2007年1月23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房地产转让》的拍卖公告,其中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63441.1平方米,工业出让地;拟按不低于4152.46万元现状协议或竞价转让;受让条件包括:二、涉及的原重庆制皂总厂职工住宅414户的拆迁由买方自行负责。” 2007年2月25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渝联交函〔2007〕28号《关于确认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房地产转让方式的函》,载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我所转让的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房地产,我所于2007年1月23日在《重庆时报》和联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重庆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缴纳2000万保证金。根据有关规定,我所确定该房地产可以按不低于挂牌价(4152.46万元)协议转让……” 2007年3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重庆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一、转让标的:位于江北区石马河桂花村80号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即建筑面积29130.1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其中23775平方米有证、余下面积无证)、以及占地面积为63441.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二、转让价格:标的转让总价为挂牌价4152.46万元。该协议对于公告的受让条件第二项,即“涉及的原重庆制皂总厂职工住宅414户的拆迁由买方自行负责”未进行约定。 2016年4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宏融管理公司。宏融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另查明:2002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史大平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书记。2005年9月29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史大平和王玉霞系夫妻关系。 2002年5月13日,王玉霞发起设立重庆市富临金阁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王玉霞持股90%,刘德碧持股10%。 2004年6月25日,刘德碧发起设立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18万元。王玉霞持股61%,刘德碧持股39%。 2005年11月21日,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18万元增加至2018万元。刘德碧持股11.8%,重庆市富临金阁商贸有限公司持股88.2%。 2006年4月17日,王明发起设立重庆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持股75%,王明持股25%。 2006年6月30日,重庆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持股90%,王明持股10%。 2008年4月15日,重庆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0日,重庆市富临金阁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杨敏(乙方)签订了《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占公司出资比例88.2%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780万元。 2010年6月23日,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占公司出资比例83%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60万元。 2010年6月23日,杨敏(甲方)与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占公司出资比例8%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0万元。 2010年6月23日,陈新华(甲方)与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占公司出资比例2%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0万元。同日,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就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形成决议。 2010年7月15日,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由重庆腾亿建筑有限公司、陈新华、杨敏变更为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陆天创建筑规划设计中心。其中,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股93%。 2014年7月18日,杜兴必(甲方)与王玉霞(乙方)签订了《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40万元。 2014年7月18日,杨敏(甲方)与王玉霞(乙方)签订了《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4万元。同日,重庆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就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形成决议。 2017年2月15日,重庆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奎宇经纪公司。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如下事实:1.宏融管理公司第二项诉请的不动产即为《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不动产;2.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上的房屋均设有抵押;3.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土地设有抵押;4.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中面积为384平方米肥皂库房、面积为485平方米肥皂库房、面积为1300平方米的劳司肥皂库和面积为164平方米退委会房屋均设有抵押,另该证中面积为107平方米退委会房屋未设有抵押;5.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中面积为2409平方米肥皂车间、面积为67平方米缆车车间房屋均设有抵押,另该证中面积为20平方米的车间洗澡堂、面积为135平方米肥皂办公室和面积为18平方米厕所房屋均未设抵押;6.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中面积为538平方米化油车间、面积为264平方米化油车间和面积为2172平方米甘油车间均设有抵押,另该证中面积为260平方米肥皂纸箱车间未设立抵押;7.产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房屋,以及X房地证X字第X号土地无抵押;8.前述所有房屋和土地均于2018年8月27日被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查封,后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一审诉讼中,奎宇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履行了原重庆制皂总厂职工住宅414户的拆迁义务。 一审诉讼中奎宇经纪公司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的审理与史大平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刑事判决有必然联系,应以该案判决结果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一审认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确定一审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二)若无效,宏融管理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宏融管理公司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奎宇经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看,宏融管理公司原名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可知宏融管理公司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平台公司;根据重庆市富临金阁商贸公司和奎宇经纪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权状况及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可知王玉霞间接控股奎宇经纪公司。第二,《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史大平在2002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书记,2005年9月29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史大平和王玉霞系夫妻关系。第三,涉案资产的拍卖公告载明:“受让条件包括:涉及的原重庆制皂总厂职工住宅414户的拆迁由买方自行负责。”毫无疑问,414户的拆迁将导致取得资产的成本增加,对资产价格影响较大;而奎宇经纪公司在此条件下独家竞买以挂牌价取得该资产,但《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对该受让条件并无约定,本案中奎宇经纪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后履行了任何拆迁义务。可见,该协议约定转让价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宏融管理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奎宇经纪公司依据《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立即返还宏融管理公司。宏融管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宏融管理公司与奎宇经纪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重庆制皂总厂资产转让协议》无效;二、奎宇经纪公司立即向宏融管理公司返还位于桂花园80号D宗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土地、桂花园80号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至X号”土地及地上房屋(包括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X房地证X字第X号)、房地权证号为“X房地证X字第X号”地上房屋(面积以产权证书载明为准),并由奎宇经纪公司立即协助宏融管理公司办理前述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23元,由奎宇经纪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1.2006年12月30日,重庆远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重远会评字〔2006〕第021号),估价对象概况部分还载明:本次估价对象为原生产厂区内的房屋和土地,估价对象周围由围墙封闭,厂区内有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单身宿舍楼、食堂等用房。估价对象全部闲置至今。同时附有《评估对象(建筑物)状况表》,该表中并无职工住房的相关记载。 2.史大平于2017年11月1日接受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时陈述:史大平调任江北区区委书记期间,了解到案涉资产用地性质经规划批准由工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民居住用地,升值空间很大,遂与时任江北区国资办主任吕中银联系,告知吕中银王玉霞有购买案涉资产的意向,吕中银表示会把这件事情办好,最终摘牌成功,王玉霞通过奎宇经纪公司购得案涉资产。 3.王玉霞于2017年11月8日接受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讯问时陈述:王玉霞经史大平说服,决定购买案涉资产。经史大平授意,吕中银具体经办此事。吕中银虚设竞买条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案涉资产中买家负责400多户职工住宅拆迁安置工作。王玉霞在向史大平确认竞买条件为虚设后缴纳定金,事实上仅有奎宇经纪公司一家公司报名竞买,最后由王玉霞控制的奎宇经纪公司以评估底价受让案涉资产。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23元,由重庆奎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唐渝梅 审判员李震 审判员郭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巍 书记员刘丹
判决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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