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6常州市佰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411民初7146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佰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7956.28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胶带,原告按约交付货物,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77956.2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常州市佰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燕
判决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