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锦英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7841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锦英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开发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储锦英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开发研究院:1、撤销【2001】85号关于储锦英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2、赔偿养老金损失216000元;3、正常发放后续养老金每月6000元;4、合理安置储锦英档案;5、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原来是地矿部北京计算中心职工,1982年1月入职,于1994年7月办理正常探亲手续后去日本探亲,探亲结束后经与计算机中心申请在日本语言学校学习语言。1996年回国到单位报到,因当时计算机中心面临改制的问题,通知我回家等候安排。随后我便没有接到单位任何通知,后地矿部北京计算中心改制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从2008年起,我多次与开发研究院沟通将我档案转移出以便落实以后养老问题。皆因开发研究院的原因没有落实,2019年5月我又再次找到开发研究院沟通档案问题,才知道做出了油勘院【2001】85号文件,关于储锦英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中有多处不实与违法之处,也未送达我,造成我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判决结果
驳回储锦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
人民陪审员顾炜
人民陪审员张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梁诗晨
书记员彭利婷
判决日期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