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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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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896482
注册时间:2000-12-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10-1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金属制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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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3民终16391号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殿明、董黎军、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得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翔、被上诉人高殿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鹏、被上诉人董黎军、被上诉人阔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嵩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沃得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殿明对沃得沃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沃得沃公司与阔扬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约足额支付劳务承包费。因有工人反映欠付劳务费,阔扬公司才告知其与董黎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高殿明曾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沃得沃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仲裁未予支持,该案经起诉后撤诉,已经生效。与本案情况相同的于景华案,经生效判决认定沃得沃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阔扬公司且劳务费已结清,于景华主张其和沃得沃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依据不足。2.沃得沃公司向阔扬公司支付了劳务费,阔扬公司应当负有将劳务费支付给工人的义务。阔扬公司认可收取了管理费,应承担管理责任。3.沃得沃公司与董黎军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以沃得沃公司名义招聘工人必须到沃得沃公司办理人事手续,沃得沃公司与高殿明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从未支付劳务费用,未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高殿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沃得沃公司的上诉请求。 董黎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沃得沃公司的上诉请求。 阔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沃得沃公司的上诉请求。 高殿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董黎军、沃得沃公司、阔扬公司支付高殿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期间工资51500元;2.诉讼费由董黎军、沃得沃公司、阔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高殿明在董黎军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的装饰工程项目中担任放线员,月工资9000元,至今仍有工资51500元未结清。2017年11月5日,董黎军向高殿明出具《汇天云端3号楼》,载明高殿明自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七个月份工资,每月工资9000元,总计63000元,领款11500元,余款51500元。 经查,2016年12月间,沃得沃公司与董黎军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固定费用)》约定,董黎军(乙方)为沃得沃公司(甲方)内部人员,董黎军承包沃得沃公司内部的分支部门项目管理部中的第16固定项目部,董黎军进行项目管理,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到2017年12月6日止;承包方式为内部承包,董黎军承包的项目管理第16固定部,对外为公司的一个内部项目部,以沃得沃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董黎军对内为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的独立部门,承担其部门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协议约定向沃得沃公司交纳承包费;固定承包管理费为人民币100000元整。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沃得沃公司与阔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装饰专项分包合同》约定,沃得沃公司(甲方)将工程地点位于通州区徐尹路与富壁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的北京通州IDC数据研发中心3#楼数据中心项目的施工图所包括的装饰等图纸所示全部施工内容(包工)分包给阔扬公司(乙方);结算单价执行包干计价,为1460000元整。 2017年1月17日,阔扬公司与董黎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阔扬公司(甲方)任命董黎军(乙方)为汇天网络云端数据中心机房项目(电气标段)3#楼项目负责人,董黎军按照产值的5%缴纳管理费和税费。该工程项目与沃得沃公司分包给阔扬公司的工程项目实为同一项目,工程项目实际由董黎军负责。该工程已于2017年7月竣工,沃得沃公司与董黎军未就该项目进行结算。 2017年1月至3月间,沃得沃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阔扬公司支付人民币1460000元。同日,阔扬公司扣除5%的管理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董黎军支付人民币1387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涉案工程为沃得沃公司于2016年11月间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的汇天网络云端数据中心机房项目(电气标段)3#楼工程的子项目。主合同预计总价款为3710000元。2017年10月18日,阔扬公司机构名称由北京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高殿明在董黎军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的装饰工程项目中担任放线员,并依约完成工作,但至今仍有劳务费未结清。该事实有董黎军出具的《汇天云端3号楼》予以佐证,董黎军应当支付高殿明劳务费。故高殿明要求董黎军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董黎军与沃得沃公司为内部承包关系,但对外董黎军为沃得沃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以沃得沃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现董黎军承包的涉案工程项目未结清工人劳务费,沃得沃公司与董黎军的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故沃得沃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阔扬公司作为从沃得沃公司处取得工程款并支付给董黎军的中间人,扣除相应管理费,已将从沃得沃公司处取得的钱款全数支付给董黎军,董黎军对此不持异议。阔扬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未实际负责劳务分包的相关工作,工人并未向阔扬公司提供劳务。因此,阔扬公司无义务支付高殿明劳务费。故高殿明要求阔扬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董黎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殿明劳务费人民币51500元,沃得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高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询问,对于总的劳务费数额,董黎军陈述146万元的劳务费只是其中的一笔钱,沃得沃公司主张劳务费总额就是146万元,但是董黎军并未将146万元足额支付给工人,故沃得沃公司存在除涉案146万元支付外,向其他工人支付款项的情况。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邓青菁 审判员郑吉喆 审判员杜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哲 书记员张朋 书记员徐曼
判决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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