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与吉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4832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诉被告吉华、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以被告吉华向原告归还了装修款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为695元(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已预交1389元),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婉霞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