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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2686688
注册时间:2014-10-27
公司地址: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
简介:
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的研发及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用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房屋、场地及设备的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销售及服务;以自有资源对业务相关行业的投资;市场调查服务;广告的制作、发布及代理服务;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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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敏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5268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曾敏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广州分公司)、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公司)、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曾敏芝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先,应共同支付曾敏芝经济补偿金。(一)曾敏芝在同一工作地点、同一工作岗位上持续工作长达十余年,不管用工主体如何变更,却始终在被申请人的管理之下,对曾敏芝工龄应连续计算,否则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是曾敏芝劳动成果的实际受益者,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曾敏芝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中移在线公司、中移在线广东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人民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等情形,曾敏芝亦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曾敏芝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辉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冰燕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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