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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坤
联系方式:18949834359
注册时间:1997-07-29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层/7层)
简介:
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幕墙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古建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智能化设计,钢结构工程,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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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道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民终3639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道扬、原审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瑶海重点局)、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城投公司)、、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咨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昊宇公司上诉请求:1、案涉工程系多家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被上诉人仅仅起诉上诉人,上诉人作为施工现场的部分区域施工承包项目已经合格验收,事故的发生不是在公共区域,被上诉人明知小区还在建设,在晚上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区,明知没有路灯,仍然沿着施工现场的道路继续前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明显过高;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 被上诉人高道扬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瑶海重点局、瑶海城投公司辩称:案涉项目是瑶海城投公司进行管理并以其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与我局无关。 志成咨询公司未到庭答辩。 高道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6年8月25日下午20许,高道扬带8岁的孙子到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一期走访亲戚。在此期间孙子跑到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玩耍,高道扬担心孙子走失,便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寻找。当时天黑,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没有安置路灯,也没有安装任何警示标志,高道扬沿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靠南门东侧道路行走,从落差2米高的路面摔下去,当场不醒人事。随后高道扬被送至合肥市院急救,后又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高道扬被诊断为多发性(创伤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椎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侧)肺挫伤。事后查明事发小区业主单位是瑶海重点局,开发单位是瑶海城投公司,建设单位是昊宇公司,监理单位是志成咨询公司。原告认为上述被告对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负有安全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完工的建筑工地上既没有安置路灯,也没有安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在设计上落差超过2米的路面上未安置护栏等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81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护理费21873.6元(121.52元/天×90天×2人)、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41132元(31640元/年×13年×10%)、鉴定费1600元,以上合计108573.0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下午,原告高道扬带8岁的孙子到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一期走访亲戚。在此期间孙子跑到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玩耍,高道扬担心孙子走失,便去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寻找。高道扬沿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靠南门东侧道路行走寻找时,不慎从落差2米高的路面摔下去受伤,随后高道扬被送至合肥市院急救,后又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高道扬被诊断为多发性(创伤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颈椎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收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高道扬右侧第3-9共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高道扬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嗣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另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业主单位是瑶海重点局,开发单位是瑶海城投公司,建设单位是昊宇公司,监理单位是安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瑶海城投公司将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室外工程昊宇公司施工,工程包括二期室外雨水管道3164.9米、污水管道2292.1米、化粪池13座、大门围墙、道路、停车位、景观、绿化、配电房等;该工程是2016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2017年1月和4月正式移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昊宇公司在承建瑶海城投公司开发的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店岗二期小区室外工程时,未能做到安全封闭管理,包括原告在内其他人任意出入,小区内道路上无路灯照明,小区道路边无护栏遮档,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下受伤,昊宇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施工工地现场时忽视可能发生的危险,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即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昊宇公司承担70%的责任。对于昊宇公司辩称原告是2016年8月25日受伤,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曾于2017年5月起诉过,后因起诉施工单位主体错误于2017年10月撤回起诉,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志成咨询公司并不是昊宇公司此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瑶海重点局是业主单位,瑶海城投公司是通招投标确定由昊宇公司施工,故赔偿主体应是昊宇公司。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781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1132元、鉴定费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住院及就诊情况,交通费综合确定为400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受伤严重,无法移动需卧床,需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故原告住院期间13天的护理费按2人计算,护理费应为12516.56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确定为5000元。上述合计83616元,昊宇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8531.2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2508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高道扬5853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高道扬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高道扬负担1000元,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高道扬250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高道扬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上诉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3元,被上诉人高道扬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钱岚 审判员程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大梅
判决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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