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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沈秀杰
联系方式:0757-86281819
注册时间:2003-06-25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2号(原南海大道112号)
简介: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IPTV传输服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书经营);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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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广东才和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程执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5民初102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广东才和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和杰公司)、程执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电信南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军、吴少玲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才和杰公司、程执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南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价款296557.83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为106563.11元,此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合计403120.94元;2.被告程执全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才和杰公司签订了《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才和杰公司建设智能通信系统,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协议价款总计593115.66元,协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10工作日内,被告才和杰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协议价款的50%(即296557.83元);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才和杰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原告付清剩余全部协议价款296557.83元。协议第八条第3项约定,如被告才和杰公司存在任一欠费情形的,原告有权中止向被告才和杰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被告才和杰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五每日计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合同系统于2017年6月26日验收完成并提供被告才和杰公司使用,被告才和杰公司却不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协议价款296557.83元,并拖欠至今。被告才和杰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程执全是被告才和杰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被告程执全应当对被告才和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智能通信系统的建设并提供被告才和杰公司使用,但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价款,已属违约。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才和杰公司、程执全没有答辩。 被告才和杰公司、程执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电信南海分公司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原告电信南海分公司的举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7月5日,甲方才和杰公司与乙方电信南海分公司签订《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就合同系统建设,乙方为甲方提供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合同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求,并配合乙方做好需求调查工作,确认建设方案。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系统建设及验收工作,并提供甲方使用。就本协议项下合同系统的建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设备安装及系统集成调测费等,统称协议价款总计593115.66元,本协议项下设备所有权自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协议价款后转移至甲方。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协议价款的50%即296557.83元,乙方收到款项后提供等额发票。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清剩余全部协议价款为296557.83元,乙方收到款项后提供等额发票。甲方须按时足额付款,如甲方存在任一欠费情形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工程终验(报告)证书》,记载:工程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华新都智能通信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才和杰公司,施工单位电信南海分公司,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合格,建设单位处有才和杰公司盖章及程执全等人签名。 才和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程执全,类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程执全
判决结果
一、广东才和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支付款项296557.8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违约金; 二、程执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才和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程执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7346.82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才和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程执全负担7346.8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7346.8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焕桃人民陪审员周泽图 人民陪审员刘佩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郭明婷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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