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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志喜
联系方式:0512-58915861
注册时间:2008-12-31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0号
简介:
教育软件研发及销售;教育投资;提供教育咨询(不含办班培训);网络技术服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动漫开发;代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委托的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增值电信业务;销售:出版物;佣金代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餐饮管理;演出经纪;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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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民初206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屋公司)与被告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以下简称名师稿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以下简称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金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其、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人于祝、北大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师稿件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金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黄金屋公司与名师稿件中心、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之间签订的《阅读测评考级资源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考级资源开发协议》);2、名师稿件中心返还黄金屋公司编写稿费240万元;3、名师稿件中心支付黄金屋公司违约金90万元;4、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为名师稿件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民事责任由北大出版社承担;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金屋公司系经营投资教育、教育软件研发及销售等相关业务的公司。2016年底,黄金屋公司员工经人介绍与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人于祝相识,于祝称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系北大出版社在南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可以利用北大出版社的相关资源对外开展业务,并希望与黄金屋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于祝又偕同南通市教育局督导室秦建荣主任等人到黄金屋公司考察洽谈合作事宜,于祝出示了北大出版社与南通市教育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出于对北大品牌及南通市教育局的信赖,黄金屋公司在认定于祝是代表南通市教育局和北大出版社的基础上,于2017年1月25日在于祝办公室与其指定的名师稿件中心及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共同签订了《阅读测评考级资源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考级资源开发协议》),于祝同时代表名师稿件中心及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协议签订当天,黄金屋公司即按照于祝要求,向名师稿件中心支付了编写费用240万元,后一直催促名师稿件中心执行合同各项约定,但直到2017年3月23日,黄金屋公司才收到于祝提供的测试样纸,名师稿件中心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家制定阅读考级标准、阅读资源开发的质量和验收标准、阅读开发小组人员名单,开发计划和开发方案均未提交给黄金屋公司也未与黄金屋公司商议;另经评估,该样张仅为网络上采集下载后进行的简单整合的产物,与双方约定的内容和要求严重不符。黄金屋公司遂于2017年3月28日发函给于祝和名师稿件中心,指出样张开发内容不符合三方约定的要求,并要求于2017年4月28日前向黄金屋公司提交新的资源建设方案和验收样张,得到黄金屋公司确认符合协议约定要求后再展开阅读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因此要求其暂停按照这种不符合要求的测试样张继续编写资源。其后,黄金屋公司又多次对名师稿件中心和于祝进行催告要求其履行协议,但其仍不能在各项时间节点前完成约定的任务。因名师稿件中心、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前述违约行为,致黄金屋公司签署协议的目的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给黄金屋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协议已难以继续履行。名师稿件中心理应返还黄金屋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作为担保方则应当对名师稿件中心的前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北大出版社的分支机构,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责任依法应由北大出版社承担。 被告名师稿件中心辩称:黄金屋公司诉状所述协议签订过程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在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协调下,名师稿件中心应黄金屋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杰要约签订的合作协议。《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签订后,名师稿件中心向黄金屋公司提供了符合甚至超越《考级资源开发协议》关于内容、标准等系列要求的“阅读素养提升工程解决”。黄金屋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杰与名师稿件中心合作期间控制江苏相悦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悦公司),背着名师稿件中心与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成立江苏书香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香公司),违反邱俊杰与名师稿件中心之间的《阅读考级资源建设合作协议书》(简称《协议一》)。在名师稿件中心将黄金屋公司首期支付稿费投入组织内容资源开发情况下,黄金屋公司非但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稿费,反而给名师稿件中心发函要求中止内容资源创作活动,造成名师稿件中心与作者的违约。书香公司成立后其阅读平台测评的模式完全盗用名师稿件中心多年研究成果“阅读素养提升工程解决”的顶层设计,黄金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最终目的是达成独占名师稿件中心、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投入多年的“阅读测评考级”项目成果。黄金屋公司误导北大出版社出具函件,恶意传播,致使相悦公司运作两年半的海门市智慧校园阅读测评系统项目标被迫中止,按《协议一》约定,邱俊杰应承担赔偿损失。 另,黄金屋公司诉称名师稿件中心提供的样张仅为网络上采集下载后进行的简单整合的产物,纯属故意刁难。在邱俊杰与名师稿件中心的《协议一》以及黄金屋公司与名师稿件中心的《考级资源开发协议》中均没有不得使用互联网优质内容的限制约定,从互联网海量资源中选取优质内容再加工、再创作本身就是作者编写题库资源的重要资源,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在海门市政府3月6日智慧校园阅读测评系统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也无每本书50道测评题目不得使用互联网资源的描述。所以黄金屋公司接收名师稿件中心提供的“阅读提升工程”解决方案,却拒收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按该方案编写的内容资源,要求中止编写工作,其目的是恶意拖欠60万稿费,达到将“阅读测评考级”项目结果占为己有的目的。 被告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辩称,同意名师稿件中心的答辩意见,同时:一、黄金屋公司诉状里表述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是要约方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在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牵线搭桥下,黄金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名师稿件中心签订了《考级资源开发协议》,如果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是要约方,就不会出现名师稿件中心的三方合同,应该是黄金屋公司和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直接合同。二、黄金屋公司严重违反了《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第二条,没有足额的支付合作费用,同时也严重违反了《考级资源开发协议》,黄金屋公司以单方面宣称稿件质量不符来推卸不及时足额支付稿费的责任,提起诉讼,毫无依据。在《考级资源开发协议》中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是黄金屋公司与名师稿件中心共同认可的稿件质量担保方,黄金屋公司没有向质量担保方提出过任何稿件质量异议的书面文件以及要求进行质量问题三方磋商的函件。原告向名师稿件中心发函提出稿件质量异议并要求中止编写的函,是单方违约行为。三、黄金屋公司诉称名师稿件中心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专家制定阅读考级标准、阅读资源开发的质量和验收标准,事实是阅读开发人员以及开发计划开发方案有提交给原告,2017年2月4日黄金屋公司的员工已经发了回函,确认了整体方案。四、黄金屋公司对2017年3月23日收到的测试样张评估为网络上采集下载后进行简单整合的产物,《考级资源开发协议》没有不得使用互联网资源限制约定根据通行的稿件,编写管理从互联网的海量资源中选取优质的资源,本身就是作为作者编写题库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黄金屋公司是家校通等教育系列项目的运营商,没有单方面判断稿件质量的资质,邀请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作为质量担保方,却又单方面给名师稿件中心发函质疑质量问题,本身就是违约行为。在黄金屋公司无理的提出稿件质量的质疑时,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积极应对,利用2017年4月23日全民阅读节分别在苏州和南通举办了专家论坛,积极梳理关系,使阅读测评这个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五、黄金屋公司利用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与北大出版社内部的矛盾,恶意获取了北大出版社的内部文件,在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人的朋友圈里的恶意传播,给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北大出版社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关于于祝是不是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负责人,有北大出版社的任命书为证。综上,黄金屋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黄金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大出版社辩称,关于《考级资源开发协议》我方没参与,具体情况不了解。我方之所以跟案件牵连是因为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在《考级资源开发协议》里有一个担保条款:第一,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作为北大出版社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权利对外提供担保。北大出版社对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撤销程序一直在进行,在2008年就已经注销了地税、国税登记,把公章、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财物印鉴等材料证件都转移到北京总部保管,并已对相关员工进行了相应的安置处理,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根本就没有这种资格去做任何经营活动,包括对外提供担保;第二,从合同条款的理解来看,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对黄金屋公司这些质量标准担保指的是编校质量担保,是根据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的相关规定,指的就是已经写出来的书在编校质量上符合万分之一的差错率这个规定,现在稿件都没有出版,所以就不存在编校质量担保的问题,故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和北大出版社没有任何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名师稿件中心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二、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如何承担涉案担保责任;三、北大出版社是否应当对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 黄金屋公司经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人于祝介绍,于2017年1月25日与名师稿件中心及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共同签订了《考级资源开发协议》,黄金屋公司作为甲方,名师稿件中心作为乙方,约定:一、合作方式及内容。1、乙方负责阅读考级资源的编写,内容范围需覆盖K12各年级,每年级、每学年不少于2套;2、乙方负责阅读考级标准的制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3、2017年4月2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讨论并制定资源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经双方书面签字后作为验收依据;4、2017年4月20日之前,乙方将参与资源开发的名师组小学、初中、高中三个核心小组名单提交给甲方确认;5、参与资源开发的人员必须从南通地区各区县教育局语文教研员、各学校语文教学分管校长、语文教研组组长群体中挑选;6、2017年5月1日前,乙方须将资源开发方案(应明确资源课题、内容、数量、开发进度、安排事项等)提交给甲方,并通过甲方项目组的确认后再进行实施;7、2017年5月1日前,乙方组织召开资源开发人员动员会议,确定、落实资源开发计划,甲方可派代表出席;8、乙方须按照资源开发计划方案,按期向甲方提交资源内容,如甲方审核没通过,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一次修改;9、乙方需根据实际的教学进度按甲方的使用需求完成相关的开发工作,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K12全年级、全学年阅读资源包的开发工作;10、阅读测评考级资源及阅读测评考级标准的质量由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广电教育出版总局相关规定评审并提供担保,如因资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承担。二、合作费用与结算方式。1、费用标准,(a)K12每年级的阅读资源开发和阅读考级标准制定的编写费为人民币20万元/年级,共计人民币240万元;(b)小学、初中、高中三个专家组的阅读考级资源大纲编写费及K12阅读资源审稿费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专家组,共计人民币60万元;(c)结合以上a、b两项的约定,本协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万元整;2、费用支付与结算,(a)编写稿费到位后,除支付高中、初中、小学三个专家组各十万元启动专项经费外,其它费用待甲方项目组审核确认通过专家组名单、项目方案后乙方才能另行支付,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b)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个专家组的阅读考级资源大纲编写稿费及K12阅读资源审稿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K12各年级组的编写稿费,共计人民币240万元整;六、违约责任。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存在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约定,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给一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甲方由黄金屋公司顾庭语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由名师稿件中心马静签字并加盖公章。双基教育出版中心作为担保方在《考级资源开发协议》上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当天,黄金屋公司即向名师稿件中心转账支付“阅读资源开发及稿费”共计240万元。 协议履行中,黄金屋公司在2017年3月23日自于祝处收到名师稿件中心提供的阅读项目测试题样张。因评估认为样张内容为网络上采集下载后进行的简单整合,与《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严重不符,黄金屋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于祝提出并同时向名师稿件中心发函,提出“此样张内容不能符合阅读项目资源采购的需求。因此,现在要求贵中心暂停测试题目的开发,否则后果自负。请贵中心立即组织专家,围绕新课标,并结合两大国际标准(PIRLS/PISA),重新思考、定义:如何有效、科学地对学生阅读后的测评进行评估。并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新的资源建议方案和验收样张提交给本公司,经本公司确认后再展开阅读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 此后,黄金屋公司催促,但名师稿件中心未再有阅读测评考级资源及阅读测评考级标准资料提交,黄金屋公司遂诉至法院。 名师稿件中心就其履约提出以下事实:1、名师稿件中心成立了以杨曙明、冯卫东和顾志刚三人为核心的名师编写组;2、名师稿件中心向黄金屋公司提交了符合《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的“中小学生阅读素养提升平台、内容、服务整体解决方案”;3、《考级资源开发协议》是基于“海门市智慧校园阅读测评系统项目”招标公告中阅读测评题库的要求形成的。 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就协议履行提出以下事实:1、2017年2月24日顾庭语发送给于祝(pku×××@163.com)的邮件附件内容为“南通名师编写组书香公司阅读测评解决方案(正式稿)”,证明名师稿件中心已提供方案;2、2017年3月22日顾志刚发送给于祝(pku×××@163.com)邮件,包括有“我的爸爸叫焦尼”、“一粒种子的旅行”等8个附件,主张系顾志刚负责阅读测评编写并且交付的样张内容;3、2017年8月6日,于祝发送给顾志刚的邮件,附件内容包括欠稿费的清单,主张实际结欠编写团队稿费;4、2017年4月23日,南通会议专家清单及苏州专家论坛资料视频资料,证明委托顾志刚编写样张,以及在黄金屋公司提出异议后聘请冯卫东举行了专家论坛问策。 黄金屋公司质证提出:1、名师稿件中心与邱俊杰签订的《协议一》与本案争涉的《考级资源开发协议》并不是一个合同,没有关联性;2、名师稿件中心提及的“海门市智慧校园阅读测评系统项目”招标是海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8年3月23日发布,《考级资源开发协议》签订是在2017年1月25日,时间跨度一年多,没有任何关联;3、杨曙明、冯卫东和顾志刚三人均出具证词,证实未接受名师稿件中心和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编写“阅读测评考级资源”和制定“阅读测评考级标准”委托参与任何工作;4、样张题目大量是来源于互联网上的题目,没有创造性劳动在里面。 就上述事项,本院查明: 1、名师稿件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马静,成立时间在2006年12月。本案诉讼中,于祝陈述名师稿件中心对外联系人为于祝本人及办公室主任谢江克。于祝又陈述确认本案所涉《考级资源开发协议》与名师稿件中心、邱俊杰、相悦公司等之间的“协议一”都独立有效。 2、名师稿件中心提交其履约交付的“中小学生阅读素养提升平台、内容、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该文档署名单位为“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江苏相悦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名师稿件中心主张涉案2017年1月25日《考级资源开发协议》形成依据的“海门市智慧校园阅读测评系统项目”招标项目,系海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8年3月6日发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 4、杨曙明、冯卫东、顾志刚三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均确认名师稿件中心和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未邀请和委托其参加或组织此类活动,其未向名师稿件中心和双基教育出版中心提供过有关“阅读测评考级资源”的编写材料,未就“阅读测评考级标准”的制定提供过任何意见,没有收取过上述两单位和于祝支付的任何费用。经法院调查核实,冯卫东确认《情况说明》属实,并陈述应于祝邀请参加2017年4月23日国际读书节期间相关论坛交流,但并不是针对“阅读测评考级项目”出现争议问题后的专家问策,亦未取酬;顾志刚确认《情况说明》属实,并陈述其向于祝发送的题目仅系于祝讲要做点题目帮忙编写,从未谈及名师稿件中心和黄金屋公司的合作项目,应于祝邀请参加2017年4月23日国际读书节期间相关会议交流并不涉及黄金屋公司与名师稿件中心间“阅读测评考级项目”,亦未取酬;杨曙明到庭作证陈述《情况说明》属实,其与于祝是老朋友,2017年4月23召开的会议是给上海文汇出版社无锡办事处编写经典阅读材料,不知道存在名师编写组,也从未受委托对黄金屋公司的有关项目进行组织编写,没有发过任何涉及“阅读测评考级资源”的聘书,没有以其为领衔的编写专题团队,也未领过酬金。 5、黄金屋公司就名师稿件中心交付的样张进行分析比对,发现:样张《不一样的卡梅拉系列》中有内容与网上题目雷同,包括之一《我想去看海》6题中的4题、之二《我想有颗星星》6题中的3题、之三《我想有个弟弟》6题中的2题、之四《我去找回太阳》6题中的2题、之五《我爱小黑猫》6题中的2题、之六《我能打败怪兽》6题中的2题、之七《我要找到朗朗》6题中的2题、之八《我要救出贝里奥》6题中的3题;样张《爱的教育》中有4题与网上题目相同。 另查明,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系由北大出版社与南通市教育局签约合作在2005年1月设立的分支机构。北大出版社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关于撤销‘北京大学出版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的决定”,派员注销了双基教育出版中心地税、国税登记,并把公章、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财物印鉴等材料证件都转移到北京总部保管。其后,于祝又获得北大出版社在2009年9月10日出具的任命其为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负责人的“任职通知书”。于祝在2012年6月27日委托王树燕办理营业执照挂失并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又在2015年7月28日委托李波变更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经营范围为自主出版的图书研制、推广,并于2016年12月26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2017年8月30日,北大出版社出具“关于我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经营情况的说明”,内容为“在我社不知情的情况下,于祝以公章、证照遗失为由,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在《现代快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北京大学出版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作废,于2012年12月再次以挂失方式申领三证合一证件”
判决结果
一、解除2017年1月25日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南通双基教育出版中心签订的《考级资源开发协议》; 二、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返还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40万元; 三、驳回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由被告南通名师编写组稿件中心负担2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合议庭
审判长管祖彦 审判员范晓荣 审判员张小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贺磊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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