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联系方式:0313-6312954
注册时间:1984-01-01
公司地址: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1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宝均与潘欣磊、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732民初1244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宝均与被告潘欣磊、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赤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被告赤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欣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宝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潘欣磊给付王宝均工程款126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份,赤城建筑公司承包了张家口市赤城县独石口夏家村光伏扶贫项目工程,潘欣磊承包了该项目夏家村电站三号、四号区工程,由于被告没有打桩机,所以将打桩工程承包给王宝均,施工地点夏家村三、四区。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26170元多次索要未付。 潘欣磊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电话中向本院承认欠王宝均工程款,但提出没有王宝均诉讼请求主张那么多。本院依法告知其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后,又多次电话催促,其始终没有提交。 赤城建筑公司辩称:1、赤城建筑公司承包了夏家村光伏扶贫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王红伟,王红伟又将其中的夏家村电站三号、四号区工程转包给潘欣磊,该工程现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款是王红伟和发包方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并通过赤城建筑公司账户支付给王红伟,王红伟已经向潘欣磊支付了工程款共计615000元,目前尚欠56700元;2、赤城建筑公司与王宝均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将工程承包给王宝均,更没有向王宝均支付过工程款,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请求驳回王宝均要求赤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宝均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城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王红伟系赤城建筑公司员工,王红伟是代表赤城建筑公司抓这个工程;2、王宝均与潘欣磊之间的合同1份,证明王宝均从潘欣磊手中承包了夏家村三、四区部分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打桩;3、潘欣磊给王宝均出具的工程确认书1份,证明打条当时欠王宝均148456元(打条后又付了22286元,尚欠126170元)。潘欣磊没有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赤城建筑公司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城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2、对王宝均与潘欣磊之间的合同真实性有疑问,认为达不到王宝均主张的证明目的;3、对潘欣磊给王宝均出具的工程确认书不发表意见,因为这是潘欣磊和王宝均之间的事,赤城建筑公司不清楚。本院对王宝均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如下:1、因赤城建筑公司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有合同原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庭下核实真伪,但经多次催促,其既未提交该合同原件,又未对王宝均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给予明确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本院对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2、潘欣磊虽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但其在电话中明确向本院承认其和王宝均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和相应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不认可王宝均主张的拖欠工程款数额,但其没有按照本院提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因此本院对王宝均与潘欣磊之间的合同、潘欣磊给王宝均出具的工程确认书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赤城建筑公司为证明潘欣磊施工的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情况,向法庭提交了潘欣磊施工的工程量清单3份、潘欣磊收取工程款收条9份、潘欣磊的债权人岳海龙出具收条1份(赤城建筑公司按潘欣磊要求支付)。王宝均对其中两份收条和一份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其他收条和工程量清单系潘欣磊和赤城建筑公司承包的其他工程款,与本案王宝均承包工程无关。本院将上述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彩信发送给潘欣磊,告知潘欣磊有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其回复称没有收到岳海龙签字收条上的25000元,为查明该事实,本院通过电话向其核实情况,其在电话中明确承认指派赤城建筑公司向其债权人岳海龙付款,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上述所认定证据材料,并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意见,依法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7月15日,赤城建筑公司与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了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1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桩、支架、组建安装工程,王红伟为该工程联系人(赤城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赤城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王红伟,赤城建筑公司与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签署页上明确王红伟的身份为联系人);2、赤城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夏家村光伏工程3、4区地桩(螺旋桩、灌筑桩)工程分包给潘欣磊。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30日、219年2月2日,经结算,除螺旋桩二次打孔、回填、拧桩之外的工程款数为241760元、二次打桩补偿工程款为87040元、光伏支架主架安装总体工程款为285000元,即赤城建筑公司承包给潘欣磊工程总工程款数为613800元;3、赤城建筑公司已经向潘欣磊支付工程款615000元,尚欠56700元;4、潘欣磊将其分包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了王宝均,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潘欣磊共欠王宝均工程款148456元,目前尚欠12617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潘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宝均支付工程款126170元; 二、被告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拖欠潘欣磊工程款56700元范围内,与被告潘欣磊一起向原告王宝均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被告潘欣磊、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只对其中的635元负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占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杰
判决日期
2019-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