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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文杰
联系方式:010-88177503
注册时间:2009-12-02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号
简介: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需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项目投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34年03月31日)。(“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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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长峰医院有限公司、方加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民终11501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长沙长峰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长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加胜、原审被告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峰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1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沙长峰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加胜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方加胜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以每年130万元的高薪聘请方加胜担任名誉院长、首席医学专家,并负责上诉人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被上诉人由于责任心不强,在治疗患者丁耀南过程中,造成激烈的医疗纠纷,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为解决本次纠纷,经与被上诉人商议,并经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与患者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咨询意见书》载明被上诉人在治疗患者丁耀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由于个人技术和责任原因,造成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在处理患者丁耀南医疗纠纷中,上诉人实际赔偿患者90万元,并免去丁耀南医疗费用134340.72元。依据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丁耀南赔偿额的30%即310302.2元,上诉人已经扣除28万元。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合法合理。 方加胜辩称,1、长沙长峰医院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协议》虽约定了“由于个人技术和责任原因,造成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但长沙长峰医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聘用期间,由于个人技术和责任原因,造成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原因是认为被上诉人在处理患者丁耀南医患纠纷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处理该医患纠纷中存在过错,且上诉人在未对此次医患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责任划分的情况下,私自与丁耀南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因该赔偿协议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只能由上诉人自行承担。2、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并非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其没有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资质,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且意见书中所参考的病历材料均系上诉人单方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该《法医学咨询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方加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长沙长峰医院向方加胜支付劳务报酬28万元及逾期利息3045元(从2018年7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9月);2.判决北京长峰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诉讼费由长沙长峰医院、北京长峰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日,长沙长峰医院与方加胜签订一份《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长沙长峰医院聘用方加胜担任长沙长峰医院名誉院长,方加胜须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持严谨的工作风格和勤勉的工作态度,按岗位职责和医院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方加胜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名誉院长,首席医学专家;长沙长峰医院支付方加胜劳务报酬为年薪130万(税后),按约支付工资,方加胜带来的病人不再另行给予提成,如年终医院利润超额完成,则按集团相关规定发放奖励;方加胜因责任心不强或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的医疗事故而给长沙长峰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长沙长峰医院有权要求方加胜赔偿其损失;由于个人技术和责任原因,造成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等事项。2017年12月4日,长沙长峰医院与方加胜再次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合同其他事项与上述聘用协议内容一致。上述协议签订后,方加胜担任长沙长峰医院名誉院长、首席医学家的职责。2017年9月16日,北京长峰医院下发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是经过还是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的医疗事故,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事件发生所在质量小组据实调查确认,直接责任人不能举证证实其遵循了相关病种的规定进行的诊疗操作,并按要求与病人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而引发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其直接技术上级(学科主任)负相对主要责任,承担比例不低于20%,如果直接责任人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为同一人时,则承担责任不低于40%,总经理承担比例不得低于10%,其余20%由医院承担,直接责任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方加胜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该规定已口头向方加胜告知。2018年6月27日,北京长峰医院作出京长发[2018]23号《关于长沙长峰医院患者丁耀南纠纷事件的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经北京长峰医院讨论决定,此次纠纷的赔偿损失,医院承担60%,方加胜技术上负主要责任,承担30%,夏万炎负次要责任10%。同时终止与上述二位医师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2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丁耀南与长沙长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长沙长峰医院与丁耀南的代理人(家属)签订书面协议,长沙长峰医院向丁耀南的代理人(家属)一次性赔偿90万元。丁耀南于2018年7月9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当天,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02民初5307号民事裁定,准许丁耀南撤诉。 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法医学咨询意见书》,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再查明,长沙长峰医院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峰医院系其关联企业,对其进行控股。 一审法院认为:方加胜与长沙长峰医院签订的《聘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聘用协议》约定了如方加胜在聘用期间,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医疗事故,而给长沙长峰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长沙长峰医院有权利要求方加胜赔偿损失。长沙长峰医院扣发方加胜劳务报酬的原因,系认为方加胜在处理患者丁耀南医患纠纷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丁耀南的家属是在与长沙长峰医院达成赔偿协议,长沙长峰医院一次性赔偿其90万元而向法院提出撤诉的。方加胜对丁耀南进行指导手术治疗,系技术指导。长沙长峰医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方加胜在处理此次医患纠纷中存在过错或该医患纠纷是由于方加胜个人技术原因所导致。北京长峰医院下发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规定了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原则。方加胜系名誉院长、首席专家,应知晓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方加胜具有约束力。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咨询意见书》,其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该意见可作为本案的参考,考虑到医学科学的局限性以及疾病变化发展存在的不可预测性,不宜过于苛责或加大医院或医生的责任,应予合理界定,故酌情认定方加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次要责任30万元的30%即9万元。长沙长峰医院已实际扣发方加胜劳务报酬28万元,扣除9万元后,应支付方加胜劳务报酬19万元。对于方加胜要求长沙长峰医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北京长峰医院与长沙长峰医院系独立的法人,北京长峰医院与方加胜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故方加胜要求北京长峰医院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长峰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加胜劳务报酬19万元;二、驳回原告方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由上诉人长沙长峰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唐亚飞 审判员唐亚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谢卓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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