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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鹏
联系方式:13884879994
注册时间:2019-08-09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上海路尚城荟3001112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堤防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土地整理、消防工程、网架工程、塑胶跑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房屋拆除、房屋加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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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02财保151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莒南分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冯俊玲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娜
判决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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