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303执保117号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保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984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9845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德辉
审判员黄健美
审判员林丽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钱丽君
书记员郑月杪
判决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