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25民初367号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354.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处包工包料承包了三处工程分别是:郏县中医院锅炉房内零星工程、郏县万福源供热站设备安装工程、郏县桂园小区供热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平顶山中燃热能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工程款。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周信
审判员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静
判决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