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荣、吴芃、吴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皖0202民初6618号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荣诉被告吴芃、吴小敏、吴俊、吴志刚、吴建华、徐天兰、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芃、吴小敏、吴建华、徐天兰、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9453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为51404元);2、判令被告吴芃、吴小敏、吴建华、徐天兰、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被告吴俊、吴志刚、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建华、徐天兰提供抵押担保的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3#楼3-7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已于2018年3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海荣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62元,由原告王海荣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马甜甜
人民陪审员许云峰
人民陪审员杨晓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冉
判决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