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振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903民初1701号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振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被告李振国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被告李振国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金奎
判决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