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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林松
联系方式:0570-7053566
注册时间:2006-01-13
公司地址: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
简介:
水泥轨枕,水泥电杆及其它水泥制品,金属结构、铁道配件制造、销售,对外投资,金属材料、建材、钢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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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825民初1605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4966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2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至款付清止,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利息损失为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第十二标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武汉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一份,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武汉项目部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对支付货款方式、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共计货款5965304元,被告陆续支付2715642.5元,尚欠3249661.5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信守合同,及时支付货款,如今不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如下: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于2015年签订的混泥土轨枕买卖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甲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6年4月30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甲方主体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此后2016年6月6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混凝土轨枕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YJJAGSWHDYZHCLD-004),该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甲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为甲方(被告)法人机构所在地法院,故该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秋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建武
判决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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