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3财保62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江诉被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供电局、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宋江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供电局、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静的银行存款1098865.2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人民币1098865.21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四被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供电局、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静的银行存款1098865.2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人民币1098865.21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宋江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合议庭
审判员王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赣鹏
判决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