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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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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33万元
法定代表人:敖文达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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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亮与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522民初1383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长亮与被告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长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禄、被告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乐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医疗费29878.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交强险10000.00元)×80%+鉴定费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15时40分,胡长亮因交通事故受伤,由120救护车送往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节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头外伤综合证、左侧腕关节外伤。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查房时医生用X光扫描仪检查,发现原告右侧胫腓骨遗漏一处骨折,位于手术骨折处上段。当时主治医生巴雅斯古楞告知原告说遗漏的骨折处不能继续手术,只能过半个月再进行手术。18天时,原告要求手术,主治医生说不能进行手术了,只能靠你养。原告无奈,只能出院。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一处骨折没能及时手术,错过了手术的时机无法治疗。现该处骨折错位严重,造成原告右腿活动功能受限。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辩称,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因医疗设备的原因遗漏诊断一处骨折,术后发现遗漏的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的保守治疗,没被遗漏的话可对该处骨折继续手术。原告整个住院治疗过程中没有因为漏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起诉状中要求的30000.00元的损失并没有具体的赔偿明细,待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具体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2月17日,原告胡长亮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节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头外伤综合证、左侧腕关节外伤。被告对原告骨折处进行了手术,术后检查发现右侧胫腓骨遗漏一处骨折,位于手术骨折处上段。因被告未能在术前发现该处骨折,因此在手术中没有对其进行处置,错过了手术时机,造成原告畸形愈合、右下肢短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对遗漏骨折处的伤残程度、医疗过错、过错程度及活动受限与遗漏一处骨折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26号意见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另一份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750号意见书认定原告未构成伤残。原告共支出鉴定费8000.00元,鉴定费票据未列出两项鉴定的费用明细,但原被告认可其中伤残等级的鉴定费为3000.00元。另,原告手术治疗的一处骨折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进行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以下证据:原告提交的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病历、诊断书、(2017)内052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26号鉴定意见书、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7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一枚(金额为8000.00元),证明原告其中一处骨折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被告对漏诊的一处骨折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长亮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宇莹
判决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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