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有昌与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01行初28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有昌不服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的雷自然资决[2019]第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有昌以就相关事项经协调已达成协议,现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姜有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有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江
人民陪审员罗净尹
人民陪审员杨正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维君
书记员邓汝雪
判决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