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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
联系方式:0833-5576389
注册时间:1993-05-17
公司地址:四川峨眉山市九里镇
简介:
生产、销售各种类型光纤(含制棒)、光缆及其它通信线缆、光端设备、通信检测设备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项目);网络通讯设备、软件开发与服务;网络设计施工及配套生产服务;原材料进出口;原材料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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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尚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81民初213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飞光电公司)与被告重庆尚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尚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时被告重庆尚渝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乐飞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62302.6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退还项目保证金450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以71230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诉讼受理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赔偿金并支付给原告。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告(原名称:长飞光纤光缆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光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光缆,合同为年度框架合同,交货订单下达,到货清单作为实际用量,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合同总金额合计2290120元。该合同约定:每条线完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90%,全部完工验收后1月内付5%,最迟不超过2016年5月,全部验收后24月内付5%质保金,最迟不超过2017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项目保证金,本项目验收完成后,无息退还剩余项目保证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1月27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项目保证金420000元,同时将原告在2014年12月17日该项目招标程序中支付给被告的投标保证金30000元转为项目保证金,合计支付项目保证金450000元。2014年12月到2017年7月期间,原告实际分8批次交付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764466.2元。被告接收货物并检验使用货物,合计支付原告货款1502164元。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并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302.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请求被告支付货物价款及退还项目保证金。2019年7月12日,被告提出《付款计划》,确认货款和保证金并承诺从2019年10月20日起,分三期支付完全部款项。2018年9月26日,经过峨眉山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准许,原告名称从“长飞光纤光缆四川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按照2019年7月12日《付款计划》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应该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责任。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23元,予以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玥 人民陪审员吴春芳 人民陪审员祝建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晓梅
判决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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