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28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国昱
联系方式:0559-2558622
注册时间:1989-06-28
公司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5号
简介:
城市公交客运;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停车场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经营;汽车租赁;房屋租赁;汽车修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服务;洗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汪丽芬与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002民初397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丽芬与被告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丽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献忠、被告黄山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被告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汪丽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山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37347.03元,被告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12时27分,原告在屯溪区往东方向江晓帆驾驶的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1、颅脑凹陷性骨折;2、颧弓骨折;3、头皮裂伤;4、继发性青光眼;5、运动性失语;6、创伤性脑梗死。原告住院治疗45天后,于2019年1月25日出院。2019年6月17日,原告伤情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伤残八级,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2018年12月20日,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原告无责,驾驶员江晓帆无责。江晓帆系被告黄山公交公司聘用的员工,其驾驶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过错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黄山公交公司承担;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综上,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晓帆无责,但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晓帆驾驶高度危险性能的大型客车,进入公交站台时未能仔细观察周边的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和唯一原因。江晓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山公交公司辩称,一、对认定黄山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江晓帆在本起事故中无责没有异议,原告在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进站时突然从站台上往外走才造成事故的发生。二、黄山公交公司已为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黄山公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34930.5元、护理费3780元。 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是其单方申请,我公司已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二、黄山公交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江晓帆无责,我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的10%进行赔偿,我公司已经垫付1万元,限额还有2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1日12时27分,江晓帆驾驶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屯溪区黄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驶至黄山路南侧昱中花园公交站台处在进站的过程中,与沿公交站台走下道路的行人汪丽芬发生刮碰,造成汪丽芬受伤,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0日,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3410021201800004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江晓帆、汪丽芬在本起事故中均无责任。汪丽芬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申请复核,复核结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事故发生当日,汪丽芬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经诊断:1.颅脑凹陷性骨折2.颧弓骨折3.头皮裂伤4.继发性青光眼5.运动性失语6.创伤性脑梗死。2019年1月25日,汪丽芬出院,共住院45天。2019年6月25日,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汪丽芬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评定为伤残八级;2.汪丽芬的损伤评定为误工24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汪丽芬为此支付鉴定费1430元。 皖J×××××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江晓帆系黄山公交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黄山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34930.5元、护理费3780元,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 汪丽芬系农村居民,定残时年满64周岁。汪丽芬的母亲已去世,父亲汪恒灿系1936年6月11日出生,其父母共生育7个子女,最小的女儿汪少琴(1971年10月30日出生)在出生后即被他人收养。事故发生前,汪丽芬在绩溪县长安镇下五都村从事菊花种植及白茶管理等工作,每天收入90元。安徽省201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996元,安徽省201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安徽省2018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070元,安徽省2018年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27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汪丽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复核结论、黄山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绩溪县长安镇下五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明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和现场照片,黄山公交公司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条,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提供的医疗费垫付回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对汪丽芬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8377.23元(未包括黄山公交公司垫付34930.5元、平安财保徽州区支公司垫付1万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45天,汪丽芬主张每天按20元计算); 3、营养费1800元(营养期90天,汪丽芬主张每天按20元计算); 4、护理费8256.6元(护理期90天,其中住院护理45天,按照安徽省2018年居民服务业年收入45070元即每天123.48元标准计算为5556.6元,出院后护理45天,每天按照60元计算为2700元,合计8256.6元); 5、误工费21600元(误工期240天,汪丽芬虽年满64周岁,但事故发生前在绩溪县长安镇下五都村从事菊花种植及白茶管理等工作,本院参照安徽省2018年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274元标准,认定误工费每天按90元计算,计21600元); 6、残疾赔偿金70367.8元(汪丽芬系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导致八级伤残,定残时年满64周岁,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6年即67180.8元;被扶养人汪恒灿已满83周岁,共生育七个子女,其女儿汪少琴在出生后即被他人收养,本院认定汪恒灿的扶养人为六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5年即3187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8、交通费酌定450元; 9、鉴定费1430元; 以上损失合计128181.6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汪丽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22700.65元(原告汪丽芬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护理费2593.1元); 二、驳回原告汪丽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汪丽芬负担13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区支公司负担1364元,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洁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玲玲 书记员汪薇
判决日期
2020-07-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