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执监338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石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14民初1345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辽0114执5052号。因于洪法院未在六个月内执结本案,为了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14民初13450号民事调解指令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陈欣
审判员姜元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瑛
判决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