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明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6民初3684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城市明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禹城市明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禹城市明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092元由本院退回
合议庭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建伟
判决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