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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山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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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于金华等与锡矿山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381民初2369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与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的委托代理人杨莹及原告于金华,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付秀江、曾振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372.11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78104元、丧葬费397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1541.6元,以上3项按40%的比例主张赔偿;另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7075.47元、复印费532元);2、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9时许,李雪梅之夫于万林因发热、右侧胸痛4天伴咳嗽入锡矿山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安排其做胸部CT,后根据CT结果草率诊断为肺部感染,未询问过往病史,也未做其他常规检查,遗漏了于万林存在冠心病的情况,在进行输液治疗的过程中引起于万林出现发冷、寒颤、心悸、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等症状。院方在于万林出现上述症状后,并未重视,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测,误诊为过敏反应,直接肌肉推注心脏病患者禁用的地塞米松和异丙嗪,用药后于万林立刻出现四肢抽搐、狂躁不安等危险情形,而院方仍然未做任何检测再次注射地塞米松,导致于万林心脏骤停。在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因电机起博式除颤操作不当,造成于万林左胸3-5肋骨骨折,致使于万林遭受巨大痛苦。以上错误治疗手段直接导致于万林冠心病病发,并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于就诊当日20时死亡。死因鉴定意见为:“符合在冠心病基础上,因右上肺××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院方在诊治于万林的过程中从未书写病历,在于万林死亡后的第二天才伪造与医疗及抢救过程根本不相符的病历,且在多处关键文字和数据上进行篡改。综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过失明显,与万于林的死亡有直接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辩称:1、于万林因病前来医院就诊,医务人员接诊后依医疗常规对症予以治疗,使用的药品及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于万林的死亡结果承担轻微原因力的责任,但该鉴定意见亦认定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变,在此病理基础上发生肺部感染、输液反应,并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病程短发展迅速,除自身疾病系死亡的主要原因外,也与基层医院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有关,故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是于万林死亡的原因,其亲属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医院为死因解剖、殡葬服务垫付费用共计17822元,应由原告方返还。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2日9时许,于万林因发热、右侧胸痛4天伴咳嗽入锡矿山中心医院(原名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行心电图示:大致正常心电图,行肺部CT示:右上肺及支气管感染,被诊断为:1、右上肺感染;2、支气管炎。11时许,给予抗生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瑞复欣)静脉滴注抗炎治疗。13时许,于万林诉突感寒颤、胸闷、气促20+分钟再次就诊,初步诊断:过敏反应?其它。处理:予以非那根、地塞米松抗过敏治疗。13时45分,于万林出现神志不清、烦躁不安、精神欠佳,胸闷、气促及寒颤较前稍缓解,结合病史、体征综合分析,考虑:过敏反应?出现神志改变考虑脑部缺氧所致。予以苯海拉明20mg肌注抗过敏、镇静。14时35分,于万林仍烦躁不安、神志不清,胸闷、气促症状较前加重。体查后予以甲泼尼龙静滴,尽快完善血常规、心肌酶、肌钙蛋白、动脉血气分析等。15时,于万林神志不清,狂躁不安仍无缓解。体温39.5℃、呼吸波动在40-60次之间、口唇及甲床均发绀、心率150次/分,肌酸激酶805.00U/L,肌酸激酶同工酶22.10U/L,肌钙蛋白弱阳性。考虑休克、心肌受损所致。立即予以升压、肌注降温、纠正酸中毒,缓解高乳酸血症。后因病情恶化,于20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于11月2日22时09分死亡。尸体解剖鉴定意见:于万林符合在冠心病基础上,因右上肺××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一、分析说明。1、于万林因发热、右胸痛4天伴咳嗽,于2018年11月2日9:10到锡矿山中心医院门诊就诊,医方虽行心电图检查、肺部CT平扫,但没有对其行血压、体温及血常规等检查,存在不足。2、门诊肺部CT平扫示右肺感染,给予抗生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瑞复欣)静脉滴注抗炎治疗符合规范。约上述抗生素输液治疗1小时后,于万林出现寒颤、胸闷、气促,医方给予对症治疗,符合治疗原则。3、于万林门诊就诊时,虽心电图检查大致正常(11月2日8:53),但于万林以寒颤、胸闷、气促于13:10再次就诊,以后症状逐渐加重,15:00呼吸波动在40-60次/分,口唇及甲床发绀,心率150次/分,体温达39.5℃,在不能用肺部感染解释其胸闷、气促症状加重且在心肌酶增高、肌钙蛋白弱阳性、心率快的情况下,应考虑心脏因素,进行心功能评估,做相关检查如心脏彩超、脑钠肽等,以明确诊断及治疗。医方对此没有警惕,存在过错。4、于万林尸体检验见心脏体积增大,左心室肌肥厚,左心腔明显扩张,冠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管腔III级狭窄、右冠脉II-III级狭窄,提示死者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心脏病变,在此病理基础上发生的肺部感染、输液反应,加重了心脏缺血缺氧,致心力衰竭死亡,且病程短,发展迅速,故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也与基层医院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有关。 二、鉴定意见。锡矿山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对于万林实施的诊疗行为中,门诊就诊时没有对其行血压、体温及血常规等检查,存在不足。对2018年11月2日15:00出现的病情变化未警惕,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另查明:1、于万林,1951年9月13日出生,其近亲属有妻子李雪梅,儿女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于金华四人。于万林生前与其妻一直居住于原冷水江市同兴乡白石村(2015年并入冷水江市),2014年,于万林与李雪梅购买了冷水江市内房屋一套,并常年在此居住。于万林生前以贩售水果为生,其妻李雪梅(出生于1957年11月8日)无正式工作。2、锡矿山中心医院已支付死因解剖鉴定费15000元、殡葬服务费2822元,共计178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二份、死亡证明、病历资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2019]临鉴字第17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购房合同、收据、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经济损失203135.2元; 二、驳回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李雪梅、于金华、于伶艳、于春艳、于红艳负担636元,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易礼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伟
判决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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