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4执1216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746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52375.47元。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52375.47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5237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1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有昌
审判员李洪生
审判员王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潇潇
判决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