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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贵辉
联系方式:0762-2802600
注册时间:2010-04-15
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万绿湖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南部(即源西公交综合站场)
简介:
经营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房屋租赁;食品、日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公交IC卡销售及IC卡充值服务;校车运营服务;县(区)内班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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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许亚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16民终1274号、1275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简称粤运公交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2597、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因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粤运公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1602民初2597、259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须给予经济补偿。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2017年8月4日8:30驾驶上诉人大客车粤P×××××与李夏英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2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存在补偿。目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即使保险公司有赔付,也是上诉人购买的,被上诉人没有权利主张保险索赔。 被上诉人许亚伟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是:(一)上诉人诉称的3万元损失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实际是不存在的。(二)根据《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四节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诉人未对答辩人进行培训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公司的上述规定,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七节第五项规定明显不合理,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义务,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四)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故意造成的,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这是上诉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许亚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与粤运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若粤运公交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向许亚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876.1元。 粤运公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粤运公交公司无须向许亚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0938.05元;2、判令解除与许亚伟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1日,许亚伟入职粤运公交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2016年5月1日,粤运公司与许亚伟签订了从2016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4日8时30分,许亚伟驾驶粤P×××××大型普通客车经建设大道往胜利桥方向行驶至莲塘岭对面路段时,与李夏英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夏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公交(江北)认字第COO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亚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28日,粤运公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许亚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七节第五项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从2017年9月28日起依法解除与许亚伟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作经济补偿。许亚伟对粤运公交公司的该辞退决定不服,拒绝签收上述通知并申请劳动仲裁。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7)401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许亚伟与粤运公交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均存在过错,并且双方当事人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视为由粤运公交公司提出并与许亚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粤运公交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许亚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0938.05元。许亚伟与粤运公交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另查,许亚伟驾驶PO7717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暂发生如下费用:伤者李夏英住院治疗费27150.54元、粤P×××××大型普通客车维修费用4006元、李夏英电动车估损1800元。许亚伟与粤运公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规定: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驾驶员管理规定》……。粤运公交公司制定的《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七节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并不作经济补偿:(五)属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粤P×××××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粤运公交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许亚伟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是2791.7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粤运公交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许亚伟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许亚伟发生交通事故,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暂计3万余元,但许亚伟驾驶的粤P×××××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粤运公交公司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均可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得到理赔。因此,本案缺乏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粤运公交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事实。综上,粤运公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许亚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许亚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91.74元/月×7.5个月×2=41876.1元。关于许亚伟要求与粤运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粤运公交公司表示曾与许亚伟协商安排其他岗位,但许亚伟不同意,而是坚持要求返回驾驶员岗位,现粤运公交公司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于许亚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亚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1876.1元; 二、驳回许亚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上诉人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案共20元,由上诉人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运生 审判员黄莉 审判员李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小宝
判决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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