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执1号
判决日期:2020-07-18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众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7)湘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湘执1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上海乾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银庄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众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中新房乾云(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俊尧、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吴秋林
审判员杨庆文
审判员邓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迎春
书记员(兼)李迎春
判决日期
202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