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11执409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生效的(2019)豫0411民初1565号判决,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2.5万元。案件申请费61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承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火车站支行的账户17×××49存款272730.2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王宇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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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明鸽
判决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