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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联系方式:0551-63838259
注册时间:2001-09-25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水安工业园独立研发楼北二座
简介: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合作;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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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决锋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91民初735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决锋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建设公司)、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国际合作公司)、郝圣兵、汪小雨、徐光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决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渡新,被告水安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水安国际合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被告郝圣兵、徐光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小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决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水安建设公司、水安国际合作公司、郝圣兵、汪小雨、徐光所刘决锋支付医疗费253.53元、营养费1500元(30日×50元/天)、护理费3630元(30日×121元/天)、误工费9000元(30日×300元/天)、交通费2000元,合计16383.53元;2.本案诉讼费由水安建设公司、水安国际合作公司、郝圣兵、汪小雨、徐光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刘决锋经郝圣兵介绍入驻水安建设公司所属肥东管廊工地提供劳务,从事木工工作,每日收入300元。在正常提供劳务期间,由于钢管架构脱落导致刘决锋左足大拇指骨折,其伤后先后在肥东县中医院、夏邑县济阳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2018年5月2日医师处理意见:左足制动4-6周,5月10日复查处理意见:继续石膏固定,2018年6月2日医生处理意见:建议石膏固定1周。经查,郝圣兵是刘决锋的领班,水安建设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水安国际合作公司与水安建设公司是案涉项目专业分包关系,应共同对于刘决锋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水安建设公司辩称:1.水安建设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2016年,水安建设公司承建新站高新区综合管廊(魏武路)项目工程模板三标分包给水安国际合作公司,并于2017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且其为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水安建设公司分包无过错;2.水安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经了解,刘决锋系汪小雨施工队带班人员郝圣兵招进工地提供劳务,工资均由汪小雨施工队负责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刘决锋受雇于汪小雨,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3.刘决锋存在过错。刘决锋未在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4.刘决锋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无法证明其需要护理和营养,且未看到计算依据,交通费也未提供正式票据。 水安国际合作公司辩称:1.水安国际合作公司与刘决锋无劳务关系。水安国际合作公司与汪小雨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由汪小雨班组承包高新区综合管廊工程模板三标,后汪小雨班组将其中木工劳务分包给徐光所,徐光所通过郝圣兵招用刘决锋;2.刘决锋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刘决锋未提供护理费、营养费依据,其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未提及其需要护理,且其伤情较轻,根据日常经验,无需专人护理30日。刘决锋未能证明其工资达到9000元每月,应按照合肥市相关职位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刘决锋未提供交通费相应票据,主张数额与就医地点、次数、人数不相符;3.刘决锋在工作中应负谨慎注意义务,其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属其自身过错,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郝圣兵辩称:无意见。 徐光所辩称:水安建设公司出面处理时,同意给刘决锋6000元,但其不同意,非要起诉,且公司也给刘决锋买了意外保险。农民工工资标准应该是148元/天。我只是打工的,不应该赔刘决锋钱。 汪小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水安建设公司与水安国际合作公司(原安徽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水安建设公司将新站高新区综合管廊(魏武路)工程模板三标专业分包魏武路k3+144-k3+644计500m段模板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分包给水安国际合作公司。2017年11月10日,水安国际合作公司(甲方)与汪小雨班组(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承包补充协议》各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水安国际合作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全部工作承包给汪小雨班组,乙方按现行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因危害职业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而发生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和各级罚款均由乙方承担等。《内部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劳务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等。后汪小雨班组将其中木工劳务分包给徐光所,徐光所找来郝圣兵,郝圣兵又找来刘决锋到案涉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刘决锋工资由郝圣兵发放。2018年5月1日,刘决锋进行钢管架构过程中不慎致钢管脱落砸伤左脚大拇指,并在受伤当天告知郝圣兵。刘决锋于2018年5月2日前往肥东县中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左足拇指骨折,处理意见为左足制动4-6周,1周复查;2018年5月10日复查意见为继续石膏固定,不适随诊。夏邑县济阳卫生院于2018年6月2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刘决锋于2018年6月2日到该院诊断为左足大拇指骨折恢复期,建议石膏固定一周。刘决锋因此次受伤共花去医疗费261.63元。 另查明,2018年度安徽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785元/年。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药费票据、《内部承包协议》《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汪小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小雨、徐光所、郝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决锋损失3884.69元; 二、驳回原告刘决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刘决锋负担80元,被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汪小雨、徐光所、郝圣兵共同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朱丹珺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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