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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程欣荣
联系方式:0793-8201019
注册时间:2009-04-21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570号奥林至尊小区14号楼1单元1-9、2-9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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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11民终419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勃、赛赛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中止审理,2020年5月6日本案恢复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媛,被上诉人李奕彬、赵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承担30%责任,即少承担54954.87元;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70%责任比例,明显不合理。卡丁车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娱乐活动,卡丁车馆内已经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张贴安全注意贴士,一审原告作为具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具有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判决书存在笔误,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错误。原判决书原文中,均为37426元÷360天×142天,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37426元÷365天×142天,最终导致上诉人多承担287元赔款。3.依据双方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第七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赵勃辩称:1.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操作卡丁车时,并未看到安全提醒,而且安全措施也做得不到位,不然自己受伤不会这么严重。本人是正常驾驶,没有违规操作。2.诉讼费应当由上诉人承担。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偿,住院期间对方没有第一时间来慰问。 被上诉人李奕彬辩称:本公司有相关资质,手续也是齐全的,赛道也是标准赛道,也进行了安全提示。后来我也去医院慰问了赵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保险合同上有该条款,我们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赵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赛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161243元;2、依法判令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7日下午,赵勃到赛赛公司的卡丁车馆内玩卡丁车,赵勃驾驶卡丁车在车道上行驶的过程中,撞到了车道防护轮胎墙,致胸椎受伤。赵勃受伤后到上饶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勃脊柱损伤伤残评定为十级。另查明,赛赛公司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全部医疗费18663.96元。赛赛公司向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其中医疗费为2万元,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赛赛公司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赛赛公司是否应对赵勃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卡丁车运动系具有较高风险的娱乐项目,赵勃系成年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驾驶,赛赛公司作为卡丁车项目的经营者,除应对游客进行安全操作提示、引导外,还应对游客提供充分保护。赵勃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撞击轮胎简易墙受伤,虽然卡丁车道旁有轮胎墙保护措施,但从赵勃撞击导致胸椎骨折的结果分析,该赵勃的防护措施尚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同时也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赛赛公司未对赵勃进行充分引导,因此,赛赛公司存在过错。从赵勃方面而言,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不够谨慎,导致驾驶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赛赛公司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事发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赛赛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勃承担30%的责任。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按伤偿十级和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3.60元的标准计算,但赵勃主张按52938元的标准计算,该院予以支持,即残疾赔偿金为52938元×20年×10%=105876元。关于医疗费18663.96元,赛赛公司已经付清。关于误工费,因赵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固定收入,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赵勃所从事的行业为服务行业,江西省2018年度服务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26元,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即误工费为37426元÷360天×142天为14762.48元。关于护理费,因赵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法律规定,应按上年度即江西省2018年度服务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26元标准计算,护理天数参照鉴定意见确定。即护理费为37426元÷360天×60天=6237.67元。关于交通费,因赵勃未提供住院期间交通费发票,根据住院时间及出行支出水平,酌定交通费每天20元,即交通费为52天×20元=104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每天30元,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52天=1560元。关于营养费,酌定5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赵勃未提供被扶养人需赵勃抚养的证据,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鉴定费1300元系实际产生的损失,予以确定。上述各项费用合计损失总额为152940.11元(含赛赛公司已付医疗费18663.96元)。赛赛公司承担70%的赔偿义务即107058.08元,赵勃自己承担30%的责任即45882.03元。由于赛赛公司在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并且绝对免赔额为10%,故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应在赛赛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减10%的绝对免赔额后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107058.08元-107058.08元×10%=96352.27元,赛赛公司对10%的绝对免赔额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107058.08×10%=10705.81元的赔偿责任。赛赛公司已付赵勃医药费18663.96元,实际超付赵勃款项7958.15元,该超付款项视赛赛公司为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故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实际只需向赵勃支付赔偿款为96352.27元-7958.15元=88394.12元。赛赛公司为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垫付的款项7958.15元,由人寿财保信州支公司支付给赛赛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勃支付赔偿款10705.81元(该款已经付清);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勃支付赔偿款88394.12元(不含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7958.15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958.15元;四、驳回赵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 二、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勃支付赔偿款12575.67元(该款项已付清);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赵勃支付赔偿款88192.74元(不含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6088.29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饶市赛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088.29元; 五、驳回赵勃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廖健 审判员程晓斌 审判员范全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特 书记员陈佳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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