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
722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耀军
联系方式:0951-8978188
注册时间:2017-06-13
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B座0619-0620室
简介:
--
展开
朱耀军等与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3826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耀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景运律所)、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景运银川律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耀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我与景运律所签订了《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合同名称虽然为提成律师聘用合同,但实质内容为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景运律所为将我执业律师关系转入景运银川律所,先将我的人事档案,转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7年4月之后,景运律所为在宁夏银川设立第三人,将我派驻到宁夏银川。我与景运律所是劳动关系,现已解除。法院应判决景运律所为我出具三清证明、办理撤回派驻手续及办理转所手续。 景运律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朱耀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景运银川律所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朱耀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朱耀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景运律所为我出具三清证明(财务、档案、业务全部结清的证明)、办理撤回派驻手续并为我办理转所手续;3.诉讼费由景运律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8日,景运律所与朱耀军签订《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为陆年,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聘用方同意受聘方作为聘用方的专职律师;受聘用律师一次性向本所交付陆仟元(小写:6000元)的律师管理费,受聘用律师的业务收入扣除受聘用律师签约案件应支付的税款后,其余收入归受聘律师,本所不提供工位;受聘用律师自有案件的业务收入,扣除受聘用律师签约案件应支付的税款后,其余75%归受聘用律师。受聘用律师无需缴纳律师管理费,本所不提供工位。受聘律师如遇政策调整,则应在税点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人事档案存放、党组织关系及各种社会保险由受聘用律师自行解决。需要聘用方解决,各项费用由受聘用律师自行承担等内容。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朱耀军异地进京后,应在景运律所执业至少六年以上并交纳每年律所收取的管理费六千元整,如朱耀军违反该规定,在景运律所执业未满三年即调离律所,朱耀军自愿承担六万元的违约金和律师管理费等内容。 朱耀军的人事档案自2015年7月23日起存档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单位为景运律所。 2017年4月,景运律所向银川市司法局申请设立景运银川律所,朱耀军为景运律所派驻律师,并拟任景运银川律所的负责人。2017年6月,银川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景运银川律所,朱耀军为派驻律师,但负责人为刘金岭。本案审理中,景运律所、景运银川律所为证明朱耀军在管理景运银川律所期间财务混乱、管理不称职,不符合开具三清证明的条件,向本院提交了多份会计记账凭证,包括报销单、原始单据整理单、各种票据等。朱耀军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2019年9月19日,朱耀军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朱耀军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朱耀军不服该决定,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耀军是否与景运律所建立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朱耀军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对此举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朱耀军与景运律所签订的《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约定,朱耀军为景运律所的专职律师,受聘为景运律所工作,但双方关于报酬结算的约定可知,朱耀军需向景运律所上交管理费以及签约案件应支付的税款,其余收入归朱耀军所有,即朱耀军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签约案件的律师费,而非由景运律所支付的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并且景运律所不提供工位,可见景运律所实际上对于朱耀军的管理关系较弱,双方之间不具有紧密的人身属性,不构成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朱耀军要求解除与景运律所的劳动关系,以及由景运律所出具三清证明、办理撤回派驻手续并为其办理转所手续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耀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朱耀军为证明双方财务已结清,提交其与景运银川律所2018年11月2日达成的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朱耀军与景运律所、景运银川律所各项费用结算为71259元。费用分二部付清,第一部分13259元于2018年11月5日前付清,第二部分58000元于转出景运律所前付清。朱耀军另提交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朱耀军律师交来分所财务欠款(分所已结清)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伍拾玖元。该收据上盖有景运银川律所财务专用章。景运律所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景运银川律所认为对协议不知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447号民事判决; 二、朱耀军与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 三、驳回朱耀军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史伟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易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郝晓飞 书记员张翰超
判决日期
2020-07-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