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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新碶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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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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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星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新碶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06行初17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星华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新碶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星华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林星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新碶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星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军 审判员袁士增 审判员龚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汪柱 代书记员林琼洁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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