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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莲梅
联系方式:0791-87603010
注册时间:2014-10-21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1603室
简介: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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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91民初339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辉辰公司)与被告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铭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由审判员杨柳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强,被告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保、陈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辉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40%的299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铭大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已完成家具供应,双方约定于2019年2月4日前付清余款。但此后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起义务,时至今日其仍未付清余款。原告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铭大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尾款。原告辉辰公司提供的班台各个方面都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合同“一赔十”。 经审理查明,原告辉辰公司与被告铭大公司签订《家居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辉辰公司提供给被告铭大公司各式家具(详见后附《办公家具数量清单》),合同总价为86000元,交货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交货地点为“聚仁国际”。关于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了三个付款周期,即完成全部产品工作量30%、60%、100%,付款额度为对应合同总金额的30%、30%、40%。在合同后附的《办公家具数量清单》中,详细列明了家具名称、规格、材质、单位、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配图。其中,在1号家具“班台”的“材质”栏,双方约定饰面采用美国大西洋优质进口胡桃木木皮,基材采用优质水曲柳基材,油漆采用德国“易涂宝”油漆,配件采用德国、意大利、台湾五金公司的优质配件,单价为30610元。双方在“备注”栏,又手写注明“纯圆木,假一罚十”,并由被告铭大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庭审中,双方均陈述除了7号“班台”之外,其他的家具均已由原告辉辰公司送至被告铭大公司处,且均同意从总货款中扣减7号班台款。被告铭大公司亦已向原告辉辰公司支付第一、二期共计60%的货款51600元。 关于1号班台的材质、油漆和五金,被告铭大公司认为1号班台的抽屉底板和台面基材是三合板和多层板,五金和油漆是国产品牌,整个班台的基材是三合板和多层板。原告辉辰公司陈述班台的柜门基材是水曲柳,抽屉底板是三合板,台面是多层板,但是饰面贴了胡桃木木皮,“纯圆木”是原告手写,实际并无“纯圆木”这一说法,只有具体到何种木材。原告辉辰公司作为销售商无法掌控五金和油漆品牌,但原告认可1号班台油漆确实不好,所以曾提出给被告铭大公司赠送一套沙发。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辉辰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永强和被告铭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莲梅,以及被告铭大公司的员工陈俊杰就案涉家具通过微信进行过协商。2019年9月,黄永强发送了部分沙发图片给陈俊杰挑选,陈俊杰在看图后询问是否有现货,并在2019年9月18日询问:“啥时候换啊,强哥?”,而黄永强回复:“我在下单,估计过两天能到”,陈俊杰回复:“谢谢老板”。原告辉辰公司陈述以上对话是因为1号班台质量让被告铭大公司不满意,原告辉辰公司就打算送一套沙发作为补偿的聊天内容;被告铭大公司陈述以上对话是双方在协商更换家居清单中10、11沙发组时发生的,与1号班台无关。 庭审中,原告辉辰公司提供了1号“班台”中的柜门和抽屉底板及台面照片,提出1号班台的抽屉底板和台面基材是三合板和多层板的,五金和油漆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铭大公司陈述1号班台的柜门是水曲柳,抽屉底板是三合板,台面是多层板,但是饰面贴了胡桃木木皮,符合合同约定。诉讼中,被告铭大公司申请对班台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鉴定,后因本院入围的鉴定机构中并无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司法鉴定部门退回了该鉴定申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辉辰公司提供的《家具购销合同》及后附家具清单、微信转账凭证打印件、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铭大公司提供的1号班台柜门和抽屉底板十五及台面照片,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江西辉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7元,由被告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柳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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