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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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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全省公路、铁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管理;智能交通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咨询;资产经营及管理;金融、股权投资及企业并购;项目代建代管;土地综合开发;风险投资;国际经济及技术合作(需审批方可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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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李玉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381民初2230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诉被告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以下简称十堰大队)、李玉康、南皮县三泰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三泰运输队)、张贝贝、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鄂038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鄂03民终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38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人保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宇、被告十堰大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余靖、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康、三泰运输队、张贝贝、蚌埠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诉称:2016年4月3日,原告驾驶的新R×××××/新R×××××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使至福银高速公路向1318KM十300M处附近时,遇前方因处理交通事故受阻停驶排队等候通行的被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经湖北省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湖法鉴【2017】临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4%、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损失为12个月、护理为6个月、加强营养8个月。被告十堰大队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机关,遵守《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是其法定义务,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或交警应当在事故车辆5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表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而交警大队在处理前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并按照过错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十堰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了避免十堰大队的法律责任,未将其列入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错误的,应当得到纠正;2016年4月17日,原告已提起交通事故复核申请,而相关部门至今未给予书面答复。被告有设置醒目标志提醒后面来车注意发生次生事故的义务;本事故发生时各位被告均将车辆停放在正常行车道(包括快速车道)上,坐在车上等候通行是错误的;未给后来车辆让出道路加大了次生事故的发生的几率;也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紧急避险事故;原告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过错,而前车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是发生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被告交投公司作为汉十高速管理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确保道路通畅,其在事故发生1小时20分后,仍然没有按规定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车辆,放任次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民通意见》第156条、《侵权责任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67758.38元。 被告十堰大队辩称,《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是公安内部管理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这是一个行政法范围,不能作为本案民事诉讼的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于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行政行为,我们与对方在此次事故中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应当将我们列为被告,我们不应当是民事诉讼主体。原告所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不适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大队的起诉。 被告李玉康、三泰运输队、张贝贝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被告蚌埠人保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其受到的损害是其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和安全注意义务的结果。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看,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事故认定书已经确定被答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二、被答辩人的损失其已经通过侵权的方式主张权利,且一审、二审对此已经作出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现在以同一事实,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本案被答辩人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由起诉过答辩人,贵院对此已作出(2018)鄂0381民初807号一审民事判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民终1839号终审判决,对被答辩人的诉请已经处理完毕。现被答辩人再次以同一事实,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交投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汉十高速管理人,汉十高速是福银高速的一段,它的收费、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均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原告不应将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5时55分,被告李玉康驾驶自己所有的挂靠在被告三泰运输队名下的冀J×××××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福银向1318KM+3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冀J×××××号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被告十堰大队以高警十堰公交认字[2016]第13201600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玉康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车林驾驶的车辆与李玉康侧翻的车辆发生相撞,王世州驾驶的车辆再次与李玉康侧翻的车辆发生相撞,这两起交通事故经被告十堰大队认定:被告李玉康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道路受阻,后面来的车辆均停驶排队等候通行。2016年4月3日07时15分,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驾驶新R×××××\新R×××××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318KM+300M处附近时,与前方因遇交通事故道路受阻停驶排队等候通行的张贝贝驾驶的皖C×××××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接触后引发连环相撞,造成新R×××××\新R×××××、皖C×××××、鄂F×××××\鄂C×××××、豫R×××××、鄂D×××××、鄂F×××××、豫A2K20799(临)、鄂F×××××\鄂F×××××八车不同程度受损,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14日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出具高警十堰公交认字(2016)第132016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贝贝、尹士生、周洪雨、饶石磊、吴永勇、周运平、冯涛无导致此次事故的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于十堰市太和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新疆和田阿佤穆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的伤情,2017年4月1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左下肢严重复合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双侧共计四根以上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胸腰椎四处以上横突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李玉康所有的冀J×××××货车挂靠在被告三泰运输队,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三泰运输队名下,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张贝贝所有的皖C×××××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18年2月13日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以紧急避险损害责任为由,向本院对被告十堰大队、李玉康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三泰运输队、张贝贝、交投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45557.5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183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1200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55404元、交通费30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共计467758.38元。2018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鄂038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追加张贝贝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鄂03民终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38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2月13日,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又同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对张贝贝、人保蚌埠公司、刘国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徐新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饶石磊、王玲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吴永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周运平、冯涛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45557.5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183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1200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55404元、交通费30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共计467758.38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方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无责赔付范围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3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人保蚌埠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周运平、冯涛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赔偿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合计84000元;二、鉴定费3000元,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承担1500元,被告张贝贝、刘国良、徐新正、王玲玲、吴永勇、周运平、冯涛共同承担1500元。三、被告张贝贝、刘国良、徐新正、饶石磊、王玲玲、吴永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鄂03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艾尼瓦尔·麦麦提图尔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汝军 人民陪审员舒英 人民陪审员张国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悦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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