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殿伟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民辖终421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殿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3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金融公司上诉称,重庆金融公司与徐殿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重庆金融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重庆金融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殿伟对于重庆金融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蔡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曹思雨
判决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