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502执保1065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曾振轩
判决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