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医院> 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0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9-12-23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陈某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181民初460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被告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3月份的治疗费用11153.8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10月21日因妊娠足月入住医院妇产一科,10月27日实施剖腹产手术,由于子宫结扎不牢、术后大出血造成子宫次全切、“席汉氏综合症”,需终生服药。(2011)衡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再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应按100%赔偿,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020年3月12日发生后续治疗费用11153.89元,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再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申字第1945号民事裁定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二张、门诊费用清单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处方笺三张、顺丰快递单一张,证明2020年3月份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1153.89元。 医院辩称,对快递单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因妊娠足月于2003年10月21日入住医院妇产一科,后因医院观察、处理不及时发生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8年8月2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衡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冀州市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5791.06元。后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1)衡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将冀州市医院应承担的责任调整为100%,并相应调整了赔偿数额,该判决书经双方上诉后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再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告陈某所患病症为“席汉氏综合症”需定期复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给予相关治疗。2020年3月份累计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1153.89元
判决结果
被告衡水市第六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某2020年3月份医药费1115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衡水市第六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立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新玲
判决日期
2020-07-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