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强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贾汪管理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苏8601行初1293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强诉被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贾汪管理部及第三人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其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朱莉
审判员黄晓敏
人民陪审员李锋
法官助理刘明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雅杰
判决日期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