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弟、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302民初526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周长弟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被起诉人原桂林天和制药厂(现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员工。1998年3月9日,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天和制药厂改制,可由职工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以优惠45%的价格购买企业资产。起诉人当时出资16400元购买了改制企业16400股股份。1999年起诉人退休,被起诉人未经起诉人同意且未与起诉人协商,便强制原告退股,直接将退股款32931.2元汇入起诉人银行账户。2013年3月,起诉人等退休员工强烈要求被起诉人公布退股详细清单遭到拒绝,起诉人不得不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告反映。尔后,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提供了部分清单,起诉人才发现被起诉人系按2.5111元/股的价格将起诉人的股份收购退出。起诉人进一步要求被起诉人提供强制退股的依据及当时股价的评估依据,均遭到拒绝。起诉人等退休员工继续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安部门反映和报案,但均未得到解决。起诉人认为,天和药业公司被华润三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股份转让款为5.8亿元,按改制时的888万股计算,每股增值65.315倍,起诉人损失61.855倍,损失1063906元,按照5228万股计算,每股增值11.09倍,起诉人损失8.5789(11.09-2.5111)倍,损失140693.96元(8.5789×16400股)。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经起诉人同意在起诉人退休时强制将起诉人股份退出,且未经任何评估,严重侵害起诉人的股东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强制退股造成的损失140693.96元(8.5789×16400股)、支付起诉人股金及收益8250.84元(2.511×16400-16400-16531.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901元(8250.84×6%×20年)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周长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蒋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唐建蕗
判决日期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