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执保36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746987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368号之一民事裁定
判决结果
一、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黄冈分行账户(38550188000029080)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团风支行账户(56777558948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账户(1763510104000745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四、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团风支行账户(42050167790800000353_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五、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高云支行账户(43050110409009100126_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口××和平大道支行账户(152021000032427)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城东支行账户(1763620104000214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以27469878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邓云茂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作林
判决日期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