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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769万元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联系方式:0510-85581135
注册时间:2004-01-09
公司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简介: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桥、连续搬运设备、海洋工程专用设备的制造;起重机械、金属结构件设计、制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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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普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1执157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普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一、江苏赛普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7662123.34元。二、驳回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45元,由江苏赛普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6012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3元。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88135.34元及相应的利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予以冻结,冻结有效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登记或股权投资。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688135.3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6584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峰 审判员孙熠 人民陪审员唐仪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炜彬
判决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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