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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勇
联系方式:0599-8080665
注册时间:2014-10-11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一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国际结算;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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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郑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702民初580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与被告郑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南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与郑剑华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77004000020170054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郑剑华立即偿还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借款本金2250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包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为103643.73元,之后继续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77004000020170054)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3.判令郑剑华立即向海峡银行南平分行支付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5600元;4.判令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对抵押物即郑剑华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5幢1层2号店面(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闽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13号)的房产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郑剑华与海峡银行南平分行签订编号为077004000020170054《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3625%,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还款方式:借款偿还方式为自由还款,具体详见还款计划表;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罚息复利: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对不能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律师费: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杈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担保;郑剑华自愿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与郑剑华于2018年1月9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取得闽(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抵押权凭证。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于2017年12月26日向郑剑华发放借款240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郑剑华未依约偿还借款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5日尚欠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借款本金225万元,利息103643.73元。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600元。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多次向郑剑华催收欠款,但郑剑华至今仍拒不偿还。为维护海峡银行南平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郑剑华未作答辩。 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支付申请书、借款借据、收贷凭证、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欠本息清单、银行欠费系统截屏、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认为,郑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上述证据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郑剑华作为借款人(甲方)、抵押人(丙方)与贷款人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乙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77004000020170054)一份,相关主要内容: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用途用于续贷通业务;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625%;结息周期为1个月;还款方式为自由还款,甲乙双方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构成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及自逾期之日起(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郑剑华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5幢1层2号店面(南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郑剑华在落款“甲方”、“丙方”处签名并捺印。合同签订后,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于2017年12月26日向郑剑华指定账户转入借款240万元。2018年1月9日,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取得案涉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借款发生后,郑剑华自2019年8月21日起未按约偿还借款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5日,郑剑华尚欠海峡银行南平分行借款本金225万元、利息103643.73元。 另查明,海峡银行南平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与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向其支付律师费25600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郑剑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77004000020170054); 二、郑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2250000元及利息103643.7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77004000020170054)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郑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律师费25600元; 四、如郑剑华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对郑剑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5幢1层2号店面,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8)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3.9元,减半收取计12916.95元,由郑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卫瑞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颖
判决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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