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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
联系方式:0535-5642374
注册时间:1995-07-14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王街道南环路5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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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6民终4311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4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称,(2018)鲁06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书》中返还车款中扣除的是“车辆的折旧损耗”,并非“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不存在“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期间的使用折旧费”的概念,本案蓬莱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第一,(2018)鲁06民终2155号案件扣除车辆的折旧损耗费用,仅处理的是购车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恢复原状的状态,没有涉及车辆占有期间的使用费。该案件中涉案两份购车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双务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因此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仙制冷公司)应返还取得的7台全新自卸车,上诉人应返还全部购车款。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之规定,该案因蓬仙制冷公司返还的7台自卸车系一直在其处由其使用已经产生众多损耗,蓬仙制冷公司无法将自提时的7台全新的自卸车返还给上诉人,只能将已使用折旧损耗后的旧车返还;而上诉人返还蓬仙制冷公司的购车款是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新车价款予以返还的,所以(2018)鲁06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中依法查明车辆使用期间的损耗,并在返还车款中扣除了车辆折旧价款。第二,(2018)鲁06民终2155号案件扣除的车辆折旧损耗费用,与上诉人本次诉讼的占有使用费完全是不相同的费用。该判决书中第39页归纳该案争议焦点问题“二、涉案车辆的损耗应该如何承担”;第43页认定“因此,至被上诉人起诉前,涉案车辆一直归被上诉人保管和使用,此期间折旧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该案中在返还车款中扣除的是车辆的损耗价值,即自蓬仙制冷公司提车至返车期间车辆价值的贬值金额。占有使用费是涉案车辆在蓬仙制冷公司处占有期间,其将车辆对外进行经营获取收益,因使用上诉人的车辆而产生的使用费;如同(2020)鲁06民终1665号案中上诉人赔偿蓬仙制冷公司的利息损失,即是上诉人对蓬仙制冷公司的购车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据此,车辆折旧损耗与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概念完全不同。第三,上诉人起诉蓬仙制冷公司支付占有涉案车辆期间的使用费,在另案中均未处理,本案符合起诉要件,蓬莱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2018)鲁06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份涉案《工矿企业产品购销合同》无效,上诉人返还蓬仙制冷公司购车款280.8万元(扣除折旧费70.2万元)、赔偿运费14.06万元;蓬仙制冷公司返还上诉人7台自卸汽车。至此,因涉案双务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原状、相互返还的责任已经划分完毕,该案中未涉及车辆占有期间的使用费。(2020)鲁06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上诉人向蓬仙制冷公司赔偿购车款利息1078096元、维修费损失161464元、运费损失1037310.8元,仅是处理了上诉人向蓬仙制冷公司的赔偿问题,而未涉及到蓬仙制冷公司占有涉案车辆期间的费用。根据蓬仙制冷公司在(2020)鲁06民终1665号所提供的证据,蓬仙制冷公司占有车辆期间明显存在使用车辆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和上述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是一项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上述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导致了蓬仙制冷公司因为合同无效获利,违反了“不能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立法原意。为了恢复公平、公正的原始状态,对上述两个案件中未处理的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上诉人完全可以另案起诉处理。因此,上诉人起诉蓬仙制冷公司支付占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将折旧费和使用费视为一个费用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蓬莱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仙制冷公司)诉请确认其与本案上诉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翔汽车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矿企业产品购销合同》无效的诉讼,蓬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合同无效,双方应退车返款;蓬仙制冷公司要求蓬翔汽车公司按车辆折旧后的车款进行返还,按实际使用时间一年半核算,计算方式较为合理,予以支持。蓬翔汽车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在(2018)鲁06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案件焦点之一的车辆的损耗应如何承担,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对车辆一直没有返还,而是进行了占有和使用。此期间折旧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起诉前,涉案车辆一直归被上诉人保管、使用,此期间折旧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对车辆的使用时间自2013年3月至其2016年3月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共计3年,此三年的折旧费用应在上诉人返还车款中扣除”。该判决生效后,蓬仙制冷公司又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蓬翔汽车公司赔偿车款的利息损失、车辆维修费等。蓬莱市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18)鲁0684民初2726号。庭审中,蓬翔汽车公司提出应当将蓬仙制冷公司使用车辆获益部分予以扣除,判决书对蓬翔汽车公司提出的该主张未予认定。蓬翔汽车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20)鲁06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蓬翔汽车公司上诉请求中的“一审未扣除涉案车辆获得的利益”,认为“上诉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占用期间的收益应予扣减,现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无具体明确的收益作为依据,且另案生效的判决针对蓬仙制冷公司关于涉案车辆占用期间的使用折旧费用已在返还车款中作出了扣除处理,也考虑到蓬仙制冷公司作为守约方,因合同无效的原因给蓬仙制冷公司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因素,一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董玉新 审判员徐承凤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英娜
判决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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